为加快推进我区新旧动能转换,提升招商引资质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发展实际,经管委会研究,特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经营贡献奖励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制造业企业,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其达标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20%、50%、100%给予奖励。奖励自约定投产日期至经营满3年止。
2.对企业投产运营满3年后,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在50%(含)—75%、75%(含)—100%、100%(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其达标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比上年度增长部分的20%、30%、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技术改造奖励
3.对新引进的制造业企业再投资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技改项目新购置生产、研发、检验检测和节能环保等设备及配套软件支出金额(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原值)的10%给予补助,单台(套)设备(含软件)购置费1万元及以上的,同一项目奖补不超过2年,累计奖补不超过200万元。
(三)生产场所扶持
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制造业企业,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租用辖区内厂房的,分别按照每月每平方米4元、5元、6元给予扶持,自企业约定投产日期起,扶持最长3年。
5.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注册落地3年内,一次性购置辖区内工业厂房5000平方米(含)及以上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扶持,分3个会计年度支付,第1年支付40%,第2年、第3年各支付30%。
(四)研发创新奖励
6.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或企业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晋档补差)。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对承接和转化处于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或开发区产业发展急需的重大科技成果且年销售额增长达10%以上的企业,在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认定范围内的,单个项目奖励50万元。
8.对年度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0件(含)—20件、20件(含)—30件、30件(含)及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9.对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奖励8万元。
10.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奖励1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奖励4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奖励23万元;对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10万元、25万元、13万元、7万元。
11.对企业自行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的,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补。
12.对企业围绕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金属材料深加工、医药健康等重点产业建立专利池,且运营良好、成效显著、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给予最高40万元扶持。
(五)发展壮大奖励
13.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4.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行业小巨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15.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16.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
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总部经济奖励
17.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其达标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30%、40%、50%给予奖励。奖励自企业注册落地至经营满3年止。
18.对保险类总部企业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阶梯式按照其达标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10%、15%、30%分别予以扶持。
19.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注册落地3年内,一次性购置区内商业自用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且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3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且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5000平方米(含)及以上且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购房金额的4%、8%、12%给予一次性扶持,分3个会计年度支付,第1年支付40%,第2年、第3年各支付30%。
(二)楼宇经济奖励
20.对新设立或新引进年度进出口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楼宇企业,按照其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
21.对年度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楼宇片区,按照地方实际经济贡献比上年度增长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新成立的楼宇片区,第一年按照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年单个楼宇片区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基地(园区)的楼宇片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晋档补差)。
23.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优质运营机构,对评选出的单个优质运营机构奖励10万元。
(三)企业成长壮大奖励
24.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奖励3万元,其中属于现代服务业或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区内制造业企业新设立的研发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服务业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的,奖励5万元。
25.对经上级主管部门(不包括行业协会)认定的服务业创新中心、特色小镇、重点服务业企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服务业领域荣誉示范称号的,按国家、省级、市级三个层次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晋档补差)。
三、“一事一议”
26.对开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或能为开发区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后,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四、其 他
27.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财务制度健全、法人资格独立、实行独立核算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机构。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适用于因在开发区实施房地产开发成立的项目公司(旗下包含房地产开发业务板块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除外)。
28.本政策中所指的总部企业,是指新设立或从区外迁入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是可直接认定为总部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全国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全国总部;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全国总部。二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的区域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国家、中央和省直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区域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型总部;中国品牌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山东省100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部;全国性银行、证券等金融、类金融机构功能型总部、二级分行或市级分公司。三是市属国有企业总部及其投资控股(参股)且实缴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子(分)公司。四是年度实现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的保险类机构。五是在区外有2家(含)以上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在开发区汇总缴纳税款且年度实现经济贡献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六是区外制造业、服务业等各类优质企业总部、纳税主体可迁至我区的。
29.本政策中所指的楼宇片区由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确定,单个片区入驻企业在开发区内依法纳税达50家且年度经济贡献达500万元以上;楼宇建设单位可通过组建运营团队或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开展楼宇专业化运营。
30.本政策中制造业项目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以约定投产日期为起算节点;服务业项目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以企业注册日期为起算节点;保险类企业仅享受第18条政策。
31.本政策中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100%,获得奖励和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个人)承担。
32.本政策中制造业关于生产场所的扶持政策,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同等价格执行。
33.本政策中服务业项目年度实际经济贡献计算时不含区内迁址项目,已享受本政策中总部经济政策或我区其他服务业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计入楼宇片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
34.符合条件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或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省、市奖励政策要求的项目扶持资金按比例由省、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35.企业(个人)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开发区、不改变在开发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按贷款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36.投资项目政策执行以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协议为准。
37.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在执行期内出台更新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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