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市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快速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整合上级有关政策和资金,以及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是本办法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首次通过认定的,市级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的,市级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奖励
(一)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象山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2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授权;
5.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且上年度研发项目需3项以上;
6.企业申请入库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请入库程序
1.入库申报。县科技局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进行集中受理。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报书》;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科技人员清单);
(4)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总收入明细表、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6)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2.入库评估。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根据申报条件、结合实地核查,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优先支持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
3.入库公示。县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三)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县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四)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对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培育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同时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认定上一年度销售不超过5000万元的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额外独立申领最高5万元的创新券,用于支付科技中介服务、辅导等符合创新券使用范围相关费用。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业企业专项奖励
(一)鼓励象山县内注册并在科技局进行备案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在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中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辅导、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5家以上的,超过5家部分,最高按每家0.5万元予以奖励。
(二)每家科技服务业企业当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科技服务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结束前及时将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报县科技局备案,县科技局根据相关文件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一)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资金补助(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帮助他人弄虚作假,三年内不得享受县科技局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三年内不能享受财政补助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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