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加快建设太湖湾科创带引领区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力打造无锡太湖湾科创带的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根据《滨湖区打造长三角科创新高地建设太湖湾科创带引领区的实施意见》,以太湖湾科创带引领区建设为抓手,坚定不移推进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区主导战略,充分发挥科创资源优势,充分释放创新活力,充分用好创新成果,努力建设高品质美丽湖湾区、打造高质量发展标杆区,现对滨湖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进行优化集成,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招优引强政策支持
(一)支持重特大投资项目引进
——对本区新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30 亿元、50 亿元及 70亿元以上的重特大产业项目,经认定后,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 3%、5%、9%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 30 亿元以上且先
设备投资额占比达超 30%的新实施项目,提高奖励标准,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 6%、8%、11%给予奖励。
——经认定的重特大项目,可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付息总额的 50%给予贴息,年度最高贴息 1000 万元,连续享受不超过 3 年。
——经认定的重特大项目,对其引进和培训的本科及以上人才,可按不超过 3 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年度最高 300 万元,连续享受不超过 5 年。(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重大投资项目引进
——对本区新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2-10 亿元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
——对本区新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0.5-2 亿元现代服务业(含文化旅游业)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在申报享受市级政策的基础上,2-10 亿元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再给予奖励,10-20 亿元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3%再给予奖励,20 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4%再给予奖励。
——对本区新实施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功能性平台项目,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或者经分类认定后根据当年度平台运营费用、平台高管个人贡献等,按最高 1000 万元给予奖励。
——对新引进的产业综合体、专业园区、商业街区的专业运营公司,根据其经营业绩、管理成效等,按绩效考核合同约定可给予运营奖励。(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三)支持重点企业引进
——由区各专项产业推进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企业,根据技术先进性、市场成熟度、总投资强度、人才团队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在完成绩效考核合同约定后,按最高 2000 万元给予奖励。
——对质地优良、发展潜力大的新引进项目,经所属镇、开发区、街道推荐至区招商基金管理办公室评审,区产业招商基金可以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出资比例 20%的额度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总额最高 2000 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对经评级的重点企业,先进设备或技术投资额达 100 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
——对经评级的重点企业,购买载体用于主营业务发展,按照 1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租用载体的,由企业所属镇、开发区、街道按照绩效考核合同约定给予相应支持。
——对经评级的重点企业,根据其银行贷款给予 50%贴息奖励,年度最高 50 万元,连续享受不超过 3 年。
——对经评级的重点企业,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情况(不含个人贡献),经分类认定后,可对部分类别企业从经营投产后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起,连续 3 年按照不超过区级实际贡献的 80%给予奖励。
——对经评级的重点企业,经分类认定后,可对部分类别企业正式发文任命的高管人员根据其个人贡献情况,连续 3 年按照不超过区级实际贡献的 80%给予奖励;经分类认定后,对不超过1/3 的核心技术人员,根据其个人贡献情况,连续 3 年按照不超过区级实际贡献的 30%给予奖励。
——对其他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后,参照相近产业类别执行。
——以上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按照开工、竣工两个节点 4:6 的比例进行奖励兑现,首期兑现金额按照项目备案投资额折算,后期兑现金额按照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扎算,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 3 年;重点企业引进落户奖励按照原有办法执行。(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镇、开发区、街道)
(四)支持总部经济项目引育
——对新引进且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的,按照实收注册资本给予奖励。实收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按不超过 1%的标准给予奖励;实收注册资本 1-5 亿元的,按不超过 2%的标准给予奖励;实收注册资本 5 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 3%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2000 万元。奖励分两批兑现,落户后兑现 50%,达到绩效考核合同约定后兑现 50%。
——对新引进且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超 5000 万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 500万元。
——对新引进且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的,购买载体用于主营业务发展,按照 1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租用载体的,由企业所属镇、开发区、街道按照绩效考核合同约定给予相应支持。
——对新引进且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的,连续 3 年按照企业对区级实际贡献的 80%给予奖励,年度最高 500 万元;经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以认定上一年度对区经济社会贡献为基数,从认定年度起连续 3 年按照企业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年度最高 300 万元。
——经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对其正式发文任命的高管人员,根据其个人贡献情况,连续 3 年按照不超过区级实际贡献的80%、80%、50%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二、科技创新政策支持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含到期重新申报)或整体迁入本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最高 10 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度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最高 5 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度从市级“三类”企业培育库中遴选出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分别按最高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给予奖励。
——支持培育价值型科技企业。对当年度列入区价值型科技企业库的企业,经分类认定后按最高 10 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度新增科研设备达 100 万元的入库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
——支持技术创新合作。对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企业技术合作,合同总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并经“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备案的技术输入方企业,在合作项目完成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 30%给予奖励,最高 50 万元;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企业,按照认定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 30 万元。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按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 10%给予奖励,最高 10 万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在 2000-5000 万元、同比增长 25%以上,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10%以上的,按最高10 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 5000 万元-1 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8%以上的,按最高 20 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 1-5 亿元、同比增长 15%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5%以上的,按最高 30 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超 5 亿元、同比增长 10%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4%以上的,按最高 50 万元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技术平台建设。对企业获得经权威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心(平台、示范点、技术产品)等荣誉,分别按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给予奖励。
——支持产业创新联盟建立。对由本区行业骨干企业牵头,以驻区院所高校和区内企业为主体组建的,专注服务于区内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联盟运行单位分别按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给予奖励。
——支持创新创业竞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给予奖励;省创新创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给予奖励;市创新创业总决赛一、二等奖及优胜奖,分别按最高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科研院所和专业平台发展
——支持驻区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设立滨湖区院地合作成果转化基金,对经院所推荐的院地合作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及资金需求,给予相应基金投资支持;对驻区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在本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经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备案的,按最高 5 万元给予奖励;在本区注册成立企业的院地合作项目,首次财务年度经济社会贡献达超 50 万元,连续 3 年按照区级实际贡献的 50%给予奖励,年度最高 50 万元。对驻区科研院所承担的符合本区优势产业方向的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项目,按立项经费的 30%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对当年度有突出贡献的驻区院所核心团队成员,按最高 10 万元给予奖励。
——支持院所与本地企业技术嫁接。对引进驻区科研院所先进技术成果进行转化的本区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 50 万元;对经登记认定的驻区院所与本区企业之间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按年度合同成交额的 2%给予院所奖励,最高 50 万元。
——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产业或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研设施,以及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驻区院所利用自有资源加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经评定后根据服务成效,按最高 20 万元给予奖励;对驻区院所利用自身科研优势新引进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2%给予院所引企奖励,最高 500 万元;依托院所资源引进落户在本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创新型企业,经认定成效显著的,对予引荐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最高 50 万元。
——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学家团队在本区创设新型研发机构、配置核心团队、引进核心技术、集聚创新资源,服务本区科技型企业的,经认定后按最高 300 万元给予奖励,重大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
——对上一年度新建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按最高 30 万元给予奖励。对其引进的符合区域产业导向、当年开展运营并形成纳税销售的科技型企业,按最高 10 万元给予奖励。
——国家级、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对其核心管理和科研人员,经认定后,可根据其个人贡献情况,连续 3 年按照不超过区级实际贡献的 80%给予奖励;对其核心管理和科研人员,经认定后,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可参照“滨湖之光”人才政策执行。
——鼓励众创空间和创新平台孵化企业。每孵化一家雏鹰、瞪羚、准独角兽企业遴选入围的,对管理运营单位按最高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给予奖励;每孵化一家达超 50 万元税收企业,按最高 5 万元给予奖励;每孵化一家“新三板”企业,按最高10 万元给予奖励;每孵化一家主板上市企业,按最高 100 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度在省、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大学科技园)绩效考核中获评优秀等级的,按省、市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奖励,最高 20 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对当年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含中介机构),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经认定后根据成果和服务业绩给予相应奖励,最高 20 万元;对当年在省、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绩效考核中获评优秀等级的,按省、市奖励金额的 50%给予奖励,最高 20 万元;对在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平台备案且年度服务区内科技型企业 20 家以上的科技服务类中介机构,择优按最高 10万元给予奖励。
——支持社会资本专业化运营。专业化公司或机构对科创型园区实施运营管理、优化提升,在其运营管理的园区(不低于20 亩)亩均税收首次达到 40 万元、楼宇载体(不低于 2 万㎡)单位产出首次达到 1200 元/㎡,经认定后,按最高 30 万元给予奖励;已建成运营的社会科创型园区,新培育税收贡献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区内迁入),经认定后,按每家企业最高 5 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年度最高 30 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支持社会载体服务产业发展。对社会科创载体引进入驻符合区域优势产业集群方向的企业,租赁或购买社会科创载体,可以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由所属镇、开发区、街道自行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三)支持瞪羚企业发展
——实施区优势产业集群企业“瞪羚培育计划”,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规模贡献,经区各专项产业推进办公室评审认定,分别命名为区级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市科技条线遴选产生的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经评估后纳入区“瞪羚培育计划”库。
——经认定的区级瞪羚企业,以上一年度对区经济社会贡献为基数,从认定年度起连续 3 年按企业区级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年度最高 300 万元;经认定的区级瞪羚培育企业,税收贡献达超 200 万元以上的,以达标年度对区经济社会贡献为基数,从次年起连续 3 年按企业区级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年度最高 100 万元。
——经认定的区级瞪羚计划培育企业,在本区进行再投资,当年设备实际投资额达超 300 万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年度最高 100 万元,连续享受不超过 3 年。
——经认定的区级瞪羚计划培育企业,根据其银行贷款给予50%贴息奖励,年度最高 50 万元,连续享受不超过 3 年。
——经认定的区级瞪羚计划培育企业,培育期内获得各类创投机构(经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区认可的国际国内行业头部企业)首笔 500 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按照 2%比例给予奖励,年度最高 50 万元。
——经认定的区级瞪羚计划培育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按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先进制造业创新提升
——对首次纳入规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 5 万元奖励;产值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的,分别按最高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给予奖励。
——先进制造业企业税收总量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的(扣除一次性汇缴因素),分别按最高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给予奖励;税收增量(扣除一次性汇缴因素)较上年度净增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的,分别按最高 10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工厂总部化。对当年实现非核心环节外包外迁出区,腾出生产空间引进先进设备进行核心技术和产品升级迭代的企业,或设立研发中心、营运中心等实现销售(税收)归并的企业,经区认定后,按其改造提升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100 万元;连续 2 年按其对区级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年度最高 100 万元。
——鼓励“工业上楼”提高资源效益。企业提标改造,通过拆旧建新建设多层工业楼宇提升容积率的,根据实际竣工验收的厂房建筑面积,经认定后按不超过 3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 500 万元。
——鼓励骨干企业进行战略收储。对骨干企业投资区内新型研发机构、收购高科技人才团队、控股种子期初创型科技企业的,按其投资额(或收购交易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
——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提升。对实施智能制造单元、智能化装备和流水线升级改造的企业,投资额在 300-1000 万元的,按其实际装备投资额不超过 8%给予奖励。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市级以上奖励。
——对工业企业购买软件及技术服务投入超 20 万元的信息化项目,按软件及技术服务部分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 50万元。
——对获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最高 30万元给予奖励;获评省、市级示范智能企业(车间),分别按最高30 万元、10 万元给予奖励;获评省级标杆工厂的企业(项目),在建成验收通过后,按最高 100 万元给予奖励;获评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项目),在建成验收通过后,按最高 200 万元给予奖励。
——对首次列入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20 万元奖励;获评省星级上云五星、四星、三星的企业,分别按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给予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按最高 50 万元给予奖励;省“专精特新产品”“科技小巨人”企业,按最高 30 万元给予奖励;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最高 20 万元给予奖励。
——对获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的企业,按最高 10 万元给予奖励;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业设计中心、生产性服务业优秀服务机构和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按最高 5 万元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推广“两新”产品。对当年技术产品进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企业,按最高20 万元给予奖励。
——支持高技术产业和工业“战新”项目。对经认定后属于高技术产业或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增项目,总投资 300 万以上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
——支持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对上一年度进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装备(产品)或上年度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装备(产品),按不超过该装备(产品)本年度销售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 50 万元。
——支持行业应用推广。对当年入选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优秀物联网应用案例的企业、当年入选世界物联网博览会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的企业,分别按最高 5 万元给予奖励。
——对获得省工信厅授予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鼓励军地合作发展。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备案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按最高 10 万元/证给予奖励;产品由军方授权生产(各级军品采购部门和军代表确认),该产品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3000 万元、5000 万元的,分别按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争优创牌
——鼓励专利产品产业化。本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专利对应的产品),当年度该产品销售额较上年度新增 2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的,经评审认定后分别按最高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给予奖励,每个专利产品只享受一次,同一单位两年内不能重复申报。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当年度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维权成功的,按维权诉讼实际发生律师费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费的 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强企行动。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分别按最高 30 万元、50 万元给予奖励。
——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对单位和个人取得发明、外观设计专利、 PCT 专利授权,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按照市局知识产权政策市区相关比例要求兑现奖励,每个单位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总额最高 5 万元。
——鼓励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当年度新注册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国家证明商标的,按最高 3 万元/件给予奖励。
——鼓励技术标准创新。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并在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按最高 3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给予奖励,其中修订标准按不高于制定标准 60%的额度给予奖励,每家单位当年度奖励标准制(修)订项目不超过 2 项;通过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分别按最高 10 万元、5 万元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化组织发展。新承担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的,分别按最高 10 万元、5 万元和 3 万元给予奖励,每家单位当年度奖励最多 1 项。
——鼓励争创质量标杆。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按最高 50 万元给予奖励;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的企业,按最高 10 万元给予奖励。
——支持质量提升行动。对获评国家、省级质量品牌的单位,分别按最高 10 万元、5 万元给予奖励;对获评省质量信用 AAA、AA 级的单位,分别按最高 10 万元、5 万元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企业股改结束并完成工商变更的,奖励 300 万元。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 100 万元。企业正式申报发行上市材料并获有权机构受理的,奖励 100 万元。对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发行并上市交易后,奖励 100 万元。
——对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发行并上市交易后,奖励300 万元。
——对企业在境外经认定的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奖励 300 万元;对企业境外上市后将募集资金的 50%以上投资本区的,再奖励 300 万元。
——企业借壳上市、异地收购并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异地上市公司整体迁入我区,并将上市主体注册地调整为本区的,奖励 500 万元。
——企业二次上市的(含自行终止、审核被否等各类情形),分阶段予以奖励,具体为: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 50 万元;申报发行上市材料并获有权机构受理的,奖励 50 万元;发行并上市交易后,奖励 100 万元。
——对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 150 万元。企业转板成功的,参照前述上市政策予以奖励。
——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融资,按其融资规模分 1000万元(含)-3000 万元、3000 万元(含)以上两档,分别奖励10 万元和 30 万元。
——对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奖励 5 万元;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奖励 3 万元。(责任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支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对首次进入规上企业库的服务业、批零住餐企业,奖励3 万元。
——对社会消费品零售在库单位,当年零售额每新增 2000万元奖励 3 万元,最高 20 万元;当年零售额增幅达超 20%的奖励 1 万元。
——对批发在库企业,当年销售额每新增 5000 万元奖励 3万元,最高 30 万元;当年销售额增幅达超 20%的奖励 1 万元。
——对营利性服务业在库企业,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每新增 1000 万元奖励 5 万元,最高 30 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每新增 1000 万元奖励 3 万元,最高 20 万元;其他行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每新增 1000 万元奖励 1 万元,最高 10 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超 20%的奖励 1 万元。
——支持新建汽车销售综合店(含 4S 店)。对征地新建的汽车销售综合店(含 4S 店)项目,实际投资额达超 3000 万元的,在项目竣工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跨年度项目允许隔年申报且不超过 2 年)。
——支持发展连锁经营。对总部设在本区的独立核算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其连锁门店不少于 10 家且门店经营面积均达超80 平方米的,当年每净增一家门店奖励 2 万元,最高 50 万元。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在本区建立的跨境电商平台,在项目竣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跨年度项目允许隔年申报且不超过 2 年);跨境电商企业入驻达到 5家及以上,跨境电商实绩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分别给予平台方最高 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奖励;对新入驻本区跨境电商平台或新应用跨境电商拓展业务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 2 万元奖励;对应用跨境电商开展业务,当年线上进出口额每新增 20 万美元的奖励 2 万元,最高 20 万元;经商务部门“一事一议”认定的电商培训、论坛等活动,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奖励,最高 50 万元。
——支持直播电商等创新应用。对区内电商企业研发投入、推广投入等,符合模式创新、具有示范效应的,每年择优后按其研发、推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的 20%给予奖励,最高 50 万元。
——对外贸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每新增 50 万美元奖励 2万元,最高 20 万元;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贸易出口额或服务外包执行额(含在岸、离岸)每新增 30 万美元奖励 3 万元,最高 20 万元。
——对当年在境外直接投资额达超 200 万美元的本区企业,按中方实际出资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 20 万元。
——获评省、市级商业集聚区或街区的,分别按最高 10 万元、5 万元给予奖励;获评省、市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分别按最高 10 万元、5 万元给予奖励;获评国家、省、市级服务贸易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按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给予奖励;获评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的,分别按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给予奖励。
——对当年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览展示会的企业,根据布展费用、参会成效等情况,经认定后按最高 5 万元给予奖励。
——对当年在本区承办市、区重大产业论坛峰会、重要产业活动的区内企业,根据办会和活动实际支出费用以及成效等,经认定后按最高 50 万元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三、申报实施
(一)区太湖湾科创带产业政策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化申报制度,由区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企业申报并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街道等进行论证审核。区产业发展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产业政策兑现工作的汇总和初步审核。本意见中招优引强支持政策执行季度申报和兑现制度,其余政策执行年终集中申报和兑现制度。
(二)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兴产业企业,经属地板块推荐后,由各专项产业推进办公室进行项目评审,一般分为 A+、A、B、C四类,其中 A 类及以下项目最高奖励金额 500 万元,由部门直接按照评审结果执行;A+类项目奖励金额 500-2000 万元,由部门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开评审会议,按照会议纪要执行。其中分管领导认为须集体决策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三重一大”原则,报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三)经认定注册地、纳税地不在本区的企业(专业平台机构除外),不予奖励;经认定当年度出现重大环保污染事故、严重非法生产经营、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的企业,不予奖励;在上一年度“市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平台”评为 D 类的企业,不予奖励;出现其他不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的企业,实际奖励金额统筹处理。
(四)区各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同一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只能申报一项奖励,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评审制项目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数不超过 2 项,核准制项目支持总数不受限制;同一单位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重特大项目招优引强奖励及上市奖励除外);凡项目奖励标准达到市级政策扶持标准的,一律由各职能部门申报市级政策奖励,作特殊说明的除外。
四、其他说明
(一)鼓励企业争当发展排头兵。设立“蠡湖杯”高质量发展特别贡献奖,对评选认定为年度区域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团队等进行奖励,最高 100 万元。对当年在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等领域高质量发展排位前列和质量品牌工作突出的单位,以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单位,可由区委、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二)各镇、开发区、街道可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的产业政策,报区产业发展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新引进的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区域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点项目,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集体讨论决策确定扶持奖励政策并进行报备,按照绩效考核合同约定给予政策兑付。
(三)本意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原意见奖励事项如涉及分期兑付未完毕的,按照“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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