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6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加快把鹤山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基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鹤山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鹤山市科技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鹤科工商务[2019]134号)文件要求,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鹤山市、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与江门市、鹤山市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奖励资金已包含上级相同政策需要市本级配套的部分。
第四条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5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未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壮大成长性科技企业集群。针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连续两年销售收入每年增长20%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研发投入(以税务部门允许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为准)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于或等于4%的,且近两年(含本年度)申请或授权一个或以上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三档: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5万元、其他企业3万元。
第六条 培育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载体。对获国家级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省级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等次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60万、40万,其他完成单位获奖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前三等次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分别给予60万、40万、20万,其他完成单位获奖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国家级、省级均获奖者,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针对本年度申报过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省级以上科技奖、江门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自动进入当年度鹤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库,由鹤山市科工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奖励标准分为三档: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
第七条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对于企业当年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进行技术开发的,且技术交易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促进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补助。对于在孵期间的入孵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毕业企业并且在鹤山落地产业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当年孵化数目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办法按照《鹤山市科技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鹤科工商务[2019]134号)进行监督与管理,申报单位存在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确认取消当年奖励资金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自获得本办法奖励资金起5年内迁出鹤山市的,或3年内不按要求上报科技统计数据的,需全额退回所获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办法印发后,如上级出台同类扶持政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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