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实验区区域创新中心建设,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赶超,打造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扶持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现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福建省《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 知 》(闽政〔2016〕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通过科技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拥有实际的运营场地和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第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在辖区内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孵化、创新资源共享等业务的各类科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科技交流与合作平台等。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促进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各项补助或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从年度科技预算中统筹拨付,设立区级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评审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名单,在中国平潭官方网站、平潭时报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发展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后通过的企业、机构,由区经济发展局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并颁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证书。
第二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培育
第五条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进和吸收利用境内优势科技创新资源,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对通过实验区评审认定的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六条 积极扶持现有的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申报省级科技型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等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取得“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区经济发展局方给予推荐,认定程序按照省里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优秀科技成果后补助奖励。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研发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经行业专家评审并择优推荐,对获得区级一、二、三等奖的优秀科技成果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7 万元的科技成果后补助。
第三章 扶持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九条 区经济发展局根据评审专家组的综合评分结果,依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和分类(实行 100 分制),综合评分在 85-100 分范围的列为 A 类,综合评分在 70-84 分范围的列为 B 类,综合评分在 60-74 分范围的列为 C 类,综合评分低于 60 分的给予淘汰。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在实验区自建或共建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战略等研发机构。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并被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研发平台”证书的单位,根据其综合评价等级:A 类、B 类和 C 类,分别一次性给予 60万元、45 万元和 30 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具有独立法人性质且运营满一年的技术转移中心、虚拟研究院、科技咨询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等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根据其业务性质、公共服务水平等综合评价等级:A 类、B 类和 C 类,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5 万元和 20 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对接转化一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对实验区企业购买转化落地的成果采取阶梯式资助:单项交易额在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给予交易额 10%以下的财政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 30 万;单项交易额超过 100 万元且在 200 万元以下的,给予交易额 10%以下的财政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 50 万元;单项交易额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 号)予以补助。申请补助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在市级政府以上批准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运行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 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新认定具有独立法人性质且运营满一年的区级各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互联网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科技类创新创业平台,根据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等综合评价等级:A 类、B 类和 C 类,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8 万元和 5 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给予新建用房每平方米 200元、上限 100 万元,改扩建用房每平方米 100 元、上限 5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实验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区级财政按省级补助(奖励)额度给予 100%资金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在实验区登记注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类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部委组织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配套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对获得省直部门组织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配套 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对获得实验区直部门组织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配套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
第十六条 大力引进台湾地区先进的技术、成果、专利等创新要素在实验区落地转化,对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在实验区落地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及申请承办“岚台科技创新论坛”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本规定 150%配套奖补。鼓励境内外机构在实验区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实验区将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促进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纳入区级管理的科技创新平台须于每年度 12 月前报送本年度平台运行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并开展两年一次的平台运行绩效评估工作,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平台予以淘汰,对运行良好的区级平台,根据其业务性质、总体业绩与公共服务能力等情况,择优每年予以 5—10 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补助和奖励经费,仅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要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制度,对获得资助的补助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
第二十条 享受本规定扶持范围内的各类主体,工商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归口及银行账户等关系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且五年内不得移出平潭。提前迁出实验区的,需全额退还奖补,全额退还奖补后相关部门方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各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由区行政审批局产业奖补窗口统一受理,按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下”、“上限”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同时《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若干暂行规定》(岚综管综〔2016〕186 号)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若干暂行规定》(岚综管综〔2016〕187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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