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推动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1-2023)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精神,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全县企业创业活力,加快推进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创建和发展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贺兰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以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主线,以持续推进东西部科技合作为路径,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科技创新活力,着力提升创新资源配置效率,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着力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着力培育科技创新型人才队伍,支持贺兰工业园区创建成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3年,县本级财政年度支持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投入达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每年增长30%的目标任务;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投入强度达到1.57%;规上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占比达到4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家,科技创新平台达到35家;技术合同交易总额累计达到1.5亿元以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人才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创新主体,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建立科技型企业培育机制,形成国家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提档升级梯队。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小巨人”企业或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所有补助资金原则上企业应用作下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
(二)加速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县域创新体系。
2.鼓励由企业牵头,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科技前沿,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县企业组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3.鼓励高校、企业、园区、科研院所在我县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双创园区,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4.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在区外建设离岸孵化器和飞地育成平台,积极引导区外孵化器优秀企业来贺孵化和成果转化,对孵化成果回贺落地转化的,按落地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助力乡村振兴。
5.围绕我县葡萄酒产业、奶产业、适水和蔬菜产业、绿色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1-2个技术水平高、示范作用强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对当年成功获批为自治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的,按照自治区项目支持资金给予30%配套补助,主要用于示范展示区的研究与开发。对开展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的企业,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融合发展。
6.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研发的新产品,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新产品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5万元、5万元。
7.对企业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第一承担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自认定后三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8.支持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对取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贯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企业或实体,每件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优势企业、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创新人才政策,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9.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创新团队的且在企业参与实施自治区重大、重点研发项目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从确定当年起给予支持,经费分3年拨付,每年支持5万元。鼓励贺兰县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赛事活动,对获得大赛前三名的个人和团队,分别按照大赛奖金额度10%给予补助。
10.支持企业建立人才培养载体。支持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博士后出站后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区、市相应的高精尖缺人才住房、生活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建设人才小高地,每年支持建设5个人才小高地,经过专家评审后按照每个团队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开展科技金融,助推企业发展。
11.支持我县科技型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科技保险公司、科技担保公司开展融资、并购、挂牌和上市活动,着力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贺兰县融信担保公司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担保贷款,对其质押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评估担保、保险服务等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贺兰县创新驱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创新驱动战略工作,协调解决科技创新领域相关问题,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部署安排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由分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创新驱动各项工作,由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实施意见的落实督查、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建立稳定支持创新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科技研发投入每年以30%的比例递增,用于兑现自治区、银川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政策配套资金、本县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及实施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发展,为贺兰工业园区成功创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供政策环境。
(三)强化督导考核。由县科技局围绕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占GDP比重、规上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占比、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创新平台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等指标建立科技创新考核指标体系,对相关部门、园区进行考核赋分。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因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优惠政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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