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推进经济发展科技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号),结合《关于推进“科创镇海”建设打造人才发展最优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镇区委办〔2019〕81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为大力推进全区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政策资金是指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与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进步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政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政策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申报条件
第五条 区级科技资金补助对象主要为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税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平台、个人。
第六条 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报表填报对象的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八条中(一)、(二)、(三)、(四)、(五)”,报表中须有研发经费支出。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办法需满足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的条件,具体按《镇海区研发投入评价操作细则(试行)》(镇科创领〔2018〕4号)执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科技政策资金主要用于支出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和推广、区科技市场建设、孵化器、产学研合作、科技金融、国外智力(平台)引进等项目,以及对未获得上级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立项科技项目补助。
第八条 资金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每家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奖励就高补差,不含上级经费)。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按《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镇科〔2016〕9号)执行。奖励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奖励资金在认定后的第二年给予补助。
(二)上级项目补助。对未获得上级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除高新技术企业以外),认定后第二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三)创新券补助。扩大“创新券”使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两级按技术交易实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按《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小微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补助。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认定第二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五)科技创新平台补助。扶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提升,具体按《镇海区合作共建孵化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或同区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孵化器建设。对初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其中专业孵化器再给予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奖励就高补差,不含上级经费)。
支持镇海科技市场企业化运作。对在镇海区科技市场设立窗口、平台的科技成果供应商进行实绩考核,根据考核等次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具体按《镇海科技市场科技成果供应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六)区科技金融“科技贷”补助。区科技贷分设风险池基金贷和保证保险(担保)贷两类。风险池基金贷对银行按年度贷款同期基准利率计算所得利息额的30%给予补助,保险(担保)公司向企业收取的保费不超过贷款额的1%,对保险(担保)公司按贷款保险(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保证保险(担保)贷对银行按年度贷款同期基准利率计算所得利息额的45%给予补助,对保险(担保)公司按贷款保险(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具体按《镇海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七)国外智力(平台)引进补助。对入选宁波市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计划的外籍高层次管理、研发人才,按市级年薪资助标准给予1:1的区级配套。积极鼓励企业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对于所有入选国家外专局、宁波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资助的项目,入选第二年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补助。
(八)高端智力平台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院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补助就高补差,不包括绩效考核优秀补助),区级院士工作站认定按《镇海区院士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省、市级院士工作站认定后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三年绩效考核优秀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对国家级(省级)学会在镇海设立分中心或服务站的单位,经认定首次给予5万元补助,以后两年经绩效评价良好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以上三次补助资金在认定(绩效评价)后的第二年兑现。
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技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区工程(技术)中心、上级项目补助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底前申报。国外智力(平台)引进补助、各级院士工作站和国家级(省级)分中心或服务站补助申报安排在每年的4-5月份。各类项目奖补资金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审核兑现。
第十条 申报企业(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有关资质、证书、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区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提交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和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证明材料,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名单,及《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区“科技贷”补助的单位,应当提供贷款和保证保险(担保)合同、利息和保费收据复印件;
(六)申请科技成果供应商奖励补助的单位,应对照考核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七)申请科技创新平台奖励补助的单位,应对照考核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八)申请创新券补助的单位,应当提交《宁波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合同)、企业自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
(九)申请国外智力(平台)引进补助的人员(项目),应当提交外国专家护照、聘用合同、完税证明、差旅费相关票据等资料;
(十)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申报通知文件明确的期限、程序及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时,应一并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取得补助、资助、奖励资金后按规定用途使用并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若发生违背承诺的事实,自愿放弃五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自领取扶持资金起五年内不迁移注册至区外、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关系。不承诺的,审核应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事业单位名单、个人和金额,在区科技局网站和区经济政策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到企业的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个人的扶持资金通过区科技局转拨。
第十四条 凭上级或区政府表彰、认定文件、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按照我区有关政策给予企业(单位、个人)补助、资助、奖励资金的,不再履行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直接凭上述文件兑现政策。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科技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发放项目经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制定年度立项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拟定项目合同、监管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评价项目绩效等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同步编报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区科技局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区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补助、创新券补助、小微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补助、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孵化器、科技市场)补助、区科技金融“科技贷”补助、高端智力平台(包括院士工作站和国家级、省级学会)补助不应用32号附则第五条“本政策所涉项目,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政策《关于印发镇海区科技政策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镇科〔2017〕24号)废止,涉及整年度政策兑现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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