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促进“双返双创”(抚商返乡创业、才子返乡创新)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在全市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为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快推动绿色崛起、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抚州提供强大动力,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支持在外抚商投资本市重点产业。鼓励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和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绿色食品、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围绕我市现有主导支柱产业开展产业链延伸和协同配套。对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强、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的“双返双创”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在财政支持、费用优惠、项目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2.支持在外抚商投资本市重大项目。引导返乡抚商参与水利、交通、能源、房地产开发、环卫设施、市政公用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营运;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健康养老、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领域。帮助“双返双创”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产业化专项项目资金、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
3.引导在外抚商总部回迁。对上市公司、民营企业100强、行业10强企业中重点抚商将企业总部迁回抚州的,所产生的直接费用进行全额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中的重点抚商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且年纳税总额超3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4.引导在外抚商资金回流。对落户我市且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且投资基金投资抚州份额占50%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亿元,增加补贴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证券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到位资金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企业转贷基金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5.设立“双返双创”专项扶持资金。市本级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双返双创”平台建设和重大创新项目扶持奖励等。各县(区)应参照市本级做法,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鼓励市工创投公司以及社会资金建立“双返双创”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用于投资产业带动能力较强、科技创新含金量较高的“双返双创”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
6.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抚商返乡投资建设或采取PPP模式共同投资建设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对达到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鼓励高校、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创建“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新创业实验室”等多种形式的众创空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创客空间孵化机构,分别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水电、网络等软硬件设施实行一定补贴优惠。
7.支持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自主创业、网上创业。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创业担保贷款、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农民工返乡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税收减免和普遍免费政策。
8.强化创业培训指导。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返乡人才,鼓励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和培训时间等内容在1000-1600元/人范围内确定。对评选出来的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给予价值1万元进修学习补助。
9.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园和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准入门槛,严格落实相关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扶持政策。对进入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60%予以补贴。对于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诚信良好但抵押担保不足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申请“财园信贷通”获得一年期内500万元以下的低息流动资金贷款。
10.鼓励参加各类创业大赛活动。对获得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抚州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由受益财政进行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不少于20万元,获得省级大奖的每个项目不少于10万元,得市级大奖的每个项目不少于5万元。对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优先支持。
11.鼓励在外电子商务人才回抚发展电商经济。支持投资建设电商产业园(区、楼宇集群),落实电商从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返乡投资注册并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经营主体,以及在我市独立注册用户超过5万户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均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措施按照《抚州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2.开展高端人才引智工作。支持抚州籍在外高层次人才(主要指“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长江学者、赣鄱英才555等国家、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或其他获重大荣誉表彰、有重要科研成果或特殊技能,以及具有博士以上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精尖人才)带技术、项目和资金返乡创新创业。简化返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审批流程,并根据项目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前景由本级财政和科技部门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扶持。鼓励在外医学专家返乡开展帮扶活动,聘请一批知名抚州籍医学专家回乡兼任学科带头人,探索实施“双主任”机制,帮助建设一批重点专业学科,以名医建名科、以名科建名院,全面提升我市医疗技术水平。
13.对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由市本级给予一次性60万元安家费补助,享受每月1万元的生活补贴,并提供“人才公寓”三房二厅免租住房,服务满5年后可无偿取得房屋产权;对全职引进的博士、正高职称等其他高层次人才,由受益单位给予20-4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安家费和生活补助。适龄子女可在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学校就读,配偶安排就业。
14.对柔性引进“两院”院士来抚组建院士工作站开展项目合作并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由受益财政和省、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60-9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返乡人才创办博士后科研实践基地、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的,一次性补助建站扶持经费3-5万元。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新技术企业和申报国家级研发基地成功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质检中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6.每2年以市政府名义,聘任部分在外高层次人才为我市经济顾问、科技顾问,每年发给1万元信息咨询费;其科研项目在抚成功转化的,视其项目效益、缴纳税收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性支持,具体奖励办法实行“一事一议”。
17.加大宣传推广和辅导力度,帮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双返双创”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引导和鼓励“双返双创”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上市,对上市成功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8.鼓励建立大众创业公益众筹平台,加快开发“众创贷”融资产品,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帮助“双返双创”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吸收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
19.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双返双创”企业实施“一低两高”即低利率优惠、高额度授信、高贴息补偿的支持,充分发挥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税贷通、税易贷、助保贷、倒贷基金等机制作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方面的困难。
20.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担保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担保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等担保贷款最高限额400万元。对个体、二次扶持以及合伙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担保贷款,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担保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的,各级财政按规定落实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25%、对促进就业基地75%的地方配套贴息资金;担保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全额贴息。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通过诚信度评估后,可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
21.鼓励科技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鼓励各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和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同级科技扶持资金给予奖励补贴。加快知识产权孵化平台建设,培育扶持一批科技成果转移示范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成功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和科研人才进行补助和奖励。
22.鼓励科研创新。帮助“双返双创”企业和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和资质认定,加大对全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持续科技创新、并取得良好成效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奖励力度。
23.鼓励发明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专利权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每项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每件给予2000元和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另外奖励3000元。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并应用实施的发明专利10件、25件、50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当年代理本市专利申请量在800件以上、且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4.鼓励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对返乡创业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一、二、三等奖的,由受益财政对项目团队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或省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由受益财政对项目团队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当年通过省级专家鉴定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每个新产品5万元开发补贴。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5.实施品牌战略。对首次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和“江西名牌产品”的,分别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发挥政府采购调控作用。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加大对返乡创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27.全面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市本级和各县区都要建立健全“双返双创”服务机构,为回乡创业人士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推荐、跟踪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精简行政审批和涉企检查事项,加快推进“三单一网”建设,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双返双创”人员的就医、适龄子女入学等,与落户企业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政策。
28.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及时更新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以外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以及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29.落实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凡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
30.政策执行原则。按照“谁受益、谁承担”方式,由受益市本级、各县(区)、抚州高新区承担相关项目所需奖励资金。市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享受同类奖励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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