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新政策《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二项第3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凡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支持:
1.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 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 对异地迁入我市的高企,待高企复审通过后,参照首次获得高企认定企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4. 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符合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的企业每年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奖励,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上述奖励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
第九条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以正式公布当年通过高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时间为准,六个月内予以奖励。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科技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三、所需材料
兑现奖励无需申报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处:唐玎 (025)68786274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