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培育的在孵企业或毕业2年之内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发展
第三十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补助。对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一条 工业设计中心补助。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
第三十二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补助。对认定的大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额度和技术水平,采取分档定额的形式,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和800万元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补助。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第三十四条 智能制造项目补助。对企业以自筹资金实施“智能制造”应用项目,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补助。建立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机制,对认定为新产品且自愿参加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费率优惠支持。
第三十六条 新建重点项目补助。对重点行业领域新建的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及产业链配套的重点项目,项目投产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参考依据: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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