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专利工作政策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经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财行〔2020〕93号)文件作如下修订。
将“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及标准”第(一)款 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有关内容调整如下:“授权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是法人单位(不包含咨询服务类企业)的每项奖励1.5万元;专利权人是个人、咨询服务类企业的每项奖励1万元,每年最多不超过10项;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得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得其他国家、地区(不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项计。”
其他内容不变。
本文件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4月30日。授权日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的发明专利奖励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附:关于修订《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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