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区实施方案》(镜发〔2019〕38号)文件要求,推动全区经济社会转向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区,全面提升质量品牌、标准化、检验检测、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质量品牌
(一)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企业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曾获得安徽名牌奖励的追加奖励10万元。
二、标准化
(一)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三、检验检测
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或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知识产权
(一)对驰名商标实施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补助,每年兑现一次。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三)对获得专利奖实施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缺陷召回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提升扶持政策奖励资金。在本年度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事件或者存在非正常申请的不得享受知识产权政策。第三方在我区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需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相应资助。
(三)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各项奖补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除明确规定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前的区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五)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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