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发明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云市监规〔2019〕4号),落实《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指标任务落实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0〕34号)工作要求,支撑大理创新驱动发展,推动创新成果保护与运用,提升大理发明专利质量、提高发明专利的有效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经费来源于州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包括对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后涉及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发明专利年费等给予一定资助。
第三条 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理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专利资助申请,并对资助的发明专利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以本州地址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
(二)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
(三)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
(四)单位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
上述(一)、(二)、(三)项发明专利未得到各级政府部门同类资助或资金奖励。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同一专利权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下的,每件资助1000元,5件(含5件)以上的,每件资助1500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小微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首次多件发明专利同日授权的,任选其中一件为首件,其余授权发明专利按本条第(一)项标准资助;
(三)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获得一个国家授权每件资助8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在国外获得授权给予资助涉及的国家不超过3个;
(四)单位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
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资助。同一申请人一个年度内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及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时间
每年集中申报2次,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于专利授权公告日起1年内按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申请发明专利费用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大理州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2)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份(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员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1份;
(5)申报资助的专利未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同类资助或资金奖励的申明。
2.申请发明专利年费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大理州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
(2)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份(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员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1份;
(6)申报资助的专利未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同类资助或资金奖励的申明。
(三)申报审批流程
1.申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2.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一份申报材料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理州知识产权局)。
3.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理州知识产权局)收到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完成全州专利资助申报数据审核,报局党组审定后确定资助对象。
4.经确定的资助对象,由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理州知识产权局)在大理州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条 经公告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按财政预算执行的有关要求进行资助。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对填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限期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资助申请;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负责专利资助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资助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其办理资助,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至2025年10月30日止。原《大理州专利资助办法》(大知发〔2017〕3号)同时废止。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