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藏族自治州专利资助办法(试行)》于2018年6月22日经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和《中共迪庆州委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迪庆州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经费由迪庆州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利资助实行“授权在先、择优资助、公开透明、总额控制”的原则,优先资助我州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专利。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专利资助
(一)第一申请人为我州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广阔市场开发前景;
(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明确。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国外专利申请已被国外法定专利审查机构授权;
(三)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四)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第六条 在专利资助评选过程中,优先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者进行资助
(一)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特征、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
(二)我州优势特色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专利,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实施效果显著的发明专利;
(三)国家、省、州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七条 资助额度
(一) 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
(二) 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
(三) 已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00元;
(四) 已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600元。
第八条 专利资助申报程序和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迪庆州科技信息网 (http://www.dqst.net.cn/),下载《迪庆州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提交以下材料
1.《迪庆州专利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已授权的国内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已授权的国外专利,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以及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须在首次提出资助申请的申报材料中,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5.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6.要求提交的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提交单位或个人。
(三)申请资助受理时间
迪庆州知识产权局每年8月底前受理上一年度9月1日后至当年8月31日的授权专利资助申报,时间以专利授权证书上授权的日期为准。
(四)受理范围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农科局、开发区社事局受理本地区的专利资助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迪庆州知识产权局。
(五)迪庆州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的专利进行审批,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在择优资助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成员在“迪庆州科技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结果提交迪庆州科学技术局局党组研究,对批准资助的专利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决定予以奖励的专利在迪庆州科技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九条 迪庆州知识产权局依据公告,按相关规定拨付专利资助资金。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条 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州、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受资助专利的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对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限期纠正、撤销资助、不再受理当事人再次申请等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迪庆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迪庆藏族自治州专利奖励办发(试行)》(迪政办发〔2013〕22号)同时废止。
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http://www.diqing.gov.cn/xxgk/info/?InfoID=-784050682516602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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