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襄政发〔2019〕10号)的发展目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10月26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了安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更好推动襄阳知识产权“十四五”发展规划全面顺利实施,大幅提升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满足襄阳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突显襄阳市知识产权领域在全省的引领作用,我局经过充分调研,对2019年出台的《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襄政发〔2019〕10号)进行了重新修改和完善,现对《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2月18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扫描电子版)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科。(邮箱:695217571@qq.com,电话:07103240477)。
襄阳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12月11日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着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实现我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明确提出的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6〕24号)、《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为目标,以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为重点,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速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为推动我市“一极两中心”建设,奋力开创“一芯之心、两带之极、三区之柱”,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襄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推进创新引领产业升级,到2025年,知识产权事业对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的作用显著提升。
——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力争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
——知识产权创造水平稳步提升。全市专利申请总量年均增长10%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0%以上,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10%以上,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累计达到200件。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快速发展。打造产业特色鲜明的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专利服务平台。到2025年,力争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园区5个。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明显增强。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全市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80%以上,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达500家以上,湖北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企业达到50家以上,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达到200家以上。在200家以上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程,在50家以上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及知识产权运营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显著优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结案率达100%;90%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成襄阳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建成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培养一批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1.实施襄阳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研究制定,完善襄阳市园区、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体系,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实施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高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关键技术或核心产品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高给予8万元资金支持。
(二)加快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
2.实施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专利导航工程。完善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推动全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成为专利密集型产业。面向重点企业开展重大产品和技术研发专利预警分析,引导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风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市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3.建立健全重大科技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制度。对涉及科技立项、专利保护、运用和转移的重大产业规划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引进等事项进行专利评议,对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企业给予补助。
4.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建设和“创新创业”活动。对国家、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级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开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园区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园区建设。鼓励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为初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对当年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5.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4000元,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以上(含5件)的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以申请阶段支出费用给予补贴,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万元;获得其它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每件补助3万元。同一件专利申请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视为一件专利,按单一国家最高额度补助。在政府采购计划中,加大对知识产权产品的支持力度。
6.创新激励政策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企事业单位或人人维持六年以上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给予年费资助。
涉及企业发展、专利产业化的问题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对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试点)企业、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7.支持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专利保险业务保障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对开展专利保险业务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出保险费用的25%给予资助,单个最高资助总额最高10万元。对为本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申请人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或机构,按投保费用的6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企业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或经认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对获得该笔资金所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10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为实际融资金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最高均为10万元。企业还本付息后,对该企业实际融资额按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实际补贴期限最长1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贴息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
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发行主体给予奖励,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奖励金额的10%用于发行主体实施团队人个奖励,奖励人员包括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融资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次贴息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
8.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知识产权的形式,实现技术创新,对购买专利并实现应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补助。对企业购买经认定的专利转化项目,按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专利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新增地方财力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鼓励高校院所以许可、转让等方式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按当年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补贴,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9.加强襄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产业基金、知识产权创业投资基金或知识产权股债联动基金,按其管理或委托本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管理单支基金规模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机构每支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单一管理机构累计最高500万元。鼓励引导设立知识产权处置基金、知识产权维权基金,给予适当扶持。
支持襄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整合,为提供专利政策咨询、专利信息检索、专利交易、专利运营、专利导航、专利预警等公共服务建设的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专项资金,打造具有襄阳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www.aipunajie.com
10.实施专利配套奖励。对获评国家专利金奖的给予50万奖励,获评国家专利优秀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专利金奖、银奖及优秀发明人奖的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获省“三大工程”企业给予1:1的配套奖励;给予进入省高校知识产权推进工程的襄阳高校1:1的配套奖励。
(四)加速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
11.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外地来我市开设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一年内代理本地100件发明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本地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12.提升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对当年代理本地发明专利授权达到6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当年代理本地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3.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托管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维权保护等业务集中托管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4.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以专利宣传和转化为内容的路演、培训、沙龙等活动,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给予承办单位活动成本50%,最高10万元补贴;对大赛评选出的优秀项目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高价值专利评比活动,发挥专利制度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5.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快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有效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按照其实际产生的支出提供资金援助。对国内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援助100万元。
16.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大中国(襄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力度。在知识产权密集型重点市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给予中国(襄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每年10万元的建设经费。进一步实施知识产权举报奖励机制。
(六)强化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17.推进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企业、高校院所、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各类知识产权联盟。每年给予知识产权联盟一定工作经费,引导企业以相关专利技术为纽带组建若干知识产权联盟,增强产业整体运用专利的能力。建立产业专利纠纷协调和应对机制,协调处理影响产业发展的专利纠纷、专利壁垒等问题,代表联盟对外进行集体谈判和维权等活动给予一定补贴。
18.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对完成当年专利工作考核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2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开发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国家、湖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19.提升专职管理人员素质。推动企业建立专利联络员队伍,建立覆盖全市高校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员队伍,健全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等常态化机制。
20.建立专业人才培训平台。设立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培养专项资金,引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专业培训机构,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建设,支持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襄阳)基地开展知识产权高级实务人才培训和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支持高校院所设立知识产权研究机构。
21.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培养或引进的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每通过或引进一名专利代理师给予市场主体1万元的奖励。
22.实施基础教育创新工程。鼓励中小学校将创新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和各项活动中,注重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对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的奖励;对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奖励。
四、组织保障
2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联席会议制度,以市长为召集人,分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24.强化督办考核。在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评时,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比重。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发展资助资金,不得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项目。
25.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对各县(市)、襄州区创新主体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分担50%,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26.加速政策落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本《意见》进行解释,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襄政发〔2019〕10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意见》涉及的经费,从市专利专项经费中列支;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级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本《意见》在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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