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现将《宿松县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宿松县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县财政设立“宿松县发明专利专项奖补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本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推进发明专利创造。鼓励全社会重视专利的申请与授权,对当年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且提前缴足5年年费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在3件、5件以上且缴满连续五年年费的单位或个人,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万元;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县发明专利当年申请50件以上、且其中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县财政按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每件给予专利代理机构2000元奖励。
(二)鼓励发明专利维护。对专利权人一次性缴满5年专利年费的,其奖励资金根据市相关文件规定,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三)提高知识产权产出质量。鼓励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按相关规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按相关规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四)支持知识产权创优。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推动知识产权贯标认证。鼓励知识产权贯标,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六)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0%(不含省50%奖励)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七)支持专利维权。对在本县域内当年开展专利维权的权利人,专利维权过程中诉讼费、代理费,县财政各予以50%资助,资助金额国内维权最高分别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八)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合力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九)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PCT专利申请量、有效注册商标量、著作权登记量等纳入乡镇政府考核指标。开展知识产权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绩效督查评估。
六、附则
(一)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本政策。
(1)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1%的企业。
(2)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
(二)授权发明专利或引进专利5年内由县域内向县外转出的企业,须退还县财政奖补资金,且终身不享受专利奖补政策。
(三)对同一项目可对应申报多项政策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报其中一项,不得多头申报。
(四)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五)本政策规定的奖励与省、市政策有重叠的,其奖励可叠加享受。
(六)本政策自本年度开始施行。
(七)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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