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质量,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全区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权人系登记且纳税均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个人,且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属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本办法所指的商标注册人系登记且纳税关系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关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一项专利或商标,有共同专利权人或共同商标注册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商标注册人提出资助申请。已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兑现了其他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相关资助和奖励范围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含港澳台)的专利,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二)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申请渠道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三)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四)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单位的。
(五)推行《企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
(六)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
(七)获得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第五条资助和奖励额度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每件2000元,维持五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3000元。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资助每件2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的资助每件10000元。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对“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指商标、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完成复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或资助。对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每件10万元,对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资助每件2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国际商标注册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七)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附件1)。
2.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附件2)。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申报年度缴费收据复印件。(已获得过维持三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三)国外授权专利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附件1)。
2.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及中文复印件。
3.缴纳官费和专利代理服务费凭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
(四)中国专利奖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获奖专利专项奖励申报表》(附件3)。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相关奖项证明材料(文件或证书)。
(五)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奖励申报表》(附件4)。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证书复印件或政府批文复印件。
(六)企业贯标达标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奖励申报表》(附件4)。
2.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贯标认证文件复印件。
3.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和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七)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及相关费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及相关费用补贴申报表》(附件5)。
2.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用于质押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4.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及保险合同、评估等费用证明)复印件。
(八)商标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商标发展奖励(资助)申报表》(附件6)
2.驰名商标认定文件,相应国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及中文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申报表汇总电子文档,凡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七条 受理、审核与兑现
(一)受理。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每年审批一次,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0日集中审批上年度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由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和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的资助和奖励申请进行受理。
(二)审核。申报人提交申请材料,由南岸区市场监管局、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初审,报南岸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资助奖励资金;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代理机构和人员,将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三)兑现。通过审核确定的资助和奖励对象及其核准的资助和奖励金额,由南岸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统一兑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和奖励:
1.不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的。
2.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经补正提供材料后仍不合格的。
3.在专利权属或者商标权属纠纷期间的。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5.企业知识产权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明显不相关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发布的《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南岸府办发〔2018〕17号)和2014年发布的《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南岸府办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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