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侯政文〔2020〕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县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闽侯县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巩固及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的建设,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本暂行办法所需的相关奖励、配套和资助等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主要用于资助、扶持和奖励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授权专利、获奖专利、专利产业化实施、专利保险、获奖商标等。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资金的投入扶持,由县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作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培训、宣传等相关工作,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专利国内授权奖励。对闽侯县内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开展转移转化或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等工作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
第五条专利国际申请、授权奖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2500元。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程序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给予每件10000元的奖励。对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获得授权的同一专利,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和奖励
第六条专利转让资助。闽侯县企业与落户闽侯县的科研院所、高校签订发明专利转让协议,并持续在县内实施转化的,按其专利转让费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所获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专利获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对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对获得福州市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的资助和奖励
第八条专利导航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单位,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
第九条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按市级补贴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专利维权援助。对专利权人为企业的,在国(境)内外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配套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知识产权服务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服务奖励。对上一年度代理闽侯县内的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授权量达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2000元奖励,每家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和补助
第十三条获驰名商标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地理商标注册奖励。对成功注册一件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集体商标注册奖励。对每成功注册一件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以中国为原属国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以指定国家的数量为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指定5个以下(不含5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10个(不含10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含10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每个企业每件基础商标(一个国内注册号)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个企业一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优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推广示范奖励。对获评省级年度“优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推广示范”称号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非法使用专利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额追回,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资助和奖励对象为企业的,其税务登记应在闽侯县,税收收入划归闽侯县财政。
第二十条资助和奖励采用错年方式集中汇总统一发放。申请各类资助和奖励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之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资助和奖励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符合原《办法》资助和奖励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闽侯县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侯政文〔2014〕36号)与《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侯政文〔2015〕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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