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椒江区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现将《椒江区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0日
椒江区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区域产业经济中创新驱动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椒江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体系建设,优化市场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新动力,增强区域发展潜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区委办〔2019〕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推进企业商标品牌建设予以奖励,具体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区财政局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区级知识产权奖励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椒江区或台州湾集聚区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实行独立核算且纳税在椒江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椒江考核指标的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
椒江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准)。
专利权人有多个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新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PCT专利申请;
(三)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
(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
(五)通过国家贯标认证;
(六)中国驰名商标;
(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
(八)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以上项目必须在当年获得,撤销后重新获得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给予2万元的奖励。个人同一年度申请区发明专利补助,合计补助项目不超过10项。单位同一年度申请区发明专利补助, 合计补助项目不超过100项。
(二)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每件奖励1万元。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
(五)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奖励8万元。实行贯标备案制,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审核。
(六)对新认定为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
(七)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
(八)对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材料封面、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个人需提供本人开户行为椒江区域内的银行卡复印件;
(三)证明文件。
项目1国内授权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台州市椒江区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项目2需提供PCT国际受理通知书和缴款发票;
项目3需提供获奖相关文件或证书;
项目4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通过的文件;
项目5需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有效认证证书;
项目6需提供认定文件;
项目7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或认定文件;
项目8需提供认定文件。
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的需签字。项目1不需要提供附件1材料。
第七条 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材料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纸质封面,平装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31日,逾期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
第八条 奖励资金管理
(一)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需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已领取奖励必须如数退回,并在三年内不得提出奖励申请;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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