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政办发〔2020〕19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水府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乡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湘乡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快品牌培育,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9〕11号)、《湘潭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0年湘潭市知识产权工作真抓实干绩效评价标准>的通知》(潭知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使用管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类别包括品牌建设奖励、试点、示范奖励、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资助)对象为本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适用,但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专利权人,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注册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件奖励10万元;
(二)对获得湖南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学校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转化为生产项目,通过科研成果转化验收的企业,每件奖励10万元;
(五)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每件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
(六)当年获国际专利授权的给予2万元奖励;
(七)对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
(八)对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
(九)对企业从市外通过专利转让获得发明专利并在本市投入应用的,按5000元/件标准给予奖励;
(十)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次性给予评估费补贴2万元;
(十一)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当年处于第七至第二十专利年度且已缴清当年年费的有效发明专利,资助当年专利年度年费的50%以上(不含滞纳金)。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申请采用纸质申报或网上申报,具体申报形式和受理时间在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本资助与奖励每年度受理一次,逾年度原则不予受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奖励与支持在申请和审核期间应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且无权利纠纷,申请对象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并追回不当所得,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的奖励与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资金进行审核监督,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通过并在湘乡市政府网站公示后,按程序将知识产权奖励资金兑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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