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且信用状态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专利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应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过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第一专利权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商标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商标的专用权人;如果受资助商标为共有商标,应以共有商标代表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二、申报方式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资助部分)的申报采取全程网办方式,申请人需在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详情请参考《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
首都之窗办理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依次选择“法人服务”—“知识产权”—“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办理”)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zizhu.bjzldbc.org.cn
三、资助范围
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资助部分)对国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以及国外注册商标的资助分别划定资助范围,申请人不能超范围申报。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国内专利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50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国内发明专利的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资助不超过50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应缴金额。
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在享受国家减缴政策后按实际应缴金额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年费标准值的30%。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小微企业名录。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授权后资助
(1)授权公告日在2019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授权公告日(注册登记日)在2019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之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2.年费资助
申报年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需已缴清相应年度的专利年费,并处于有效维持状态。
(1)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八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
(2)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
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资助的企业,需确保企业名称已被小微企业库收录,且申报资助的发明专利已享受相应年度的年费减缴(减缴比例不限)。
申请日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一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二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三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四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五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六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十年年费。
(二)国外发明专利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4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
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年度获得上述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予以额外资助:
1.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20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00件的,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2.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3.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4.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5.首次通过PCT途径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零突破”费用不超过5万元。
1.授权公告日在2019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2.2019年PCT专利申请量≥50件,同时2019年国外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的单位;
3.2019年首次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
(三)国外注册商标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二)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商标注册日(或签发日)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外注册商标。
四、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9月7至10月15日。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提交专利、商标资助金申报信息的最晚时间为10月15日24时。10月16日至10月30日期间,未完成网上初核结果确认的资助金申请人仍可对已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修改。
2.资助金申报表上传时间:2020年9月7日至10月30日。
经网上初核合格的申请人,需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确认初核结果,并下载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或《北京市商标资助金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申报表扫描件的最晚时间为10月30日24时。
五、优先资助认定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公布的企业名单;
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试点单位的认定参照市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单位名单;
3.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库(网址:http://xwqy.gsxt.gov.cn/);
4.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特效治疗药物或防疫相关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事业单位,需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告知相关情况。
六、咨询方式
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资助部分)申报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为申请人提供电话、网络和窗口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82612006-3/601/603;
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09:00至18:00;
网上咨询QQ群: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交流1群:399392340(已满)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交流2群:1032502150;
电子邮箱:zizhu@zscqj.beijing.gov.cn;
窗口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2层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大厅7号窗口(为避免窗口人员聚集,建议申请人尽量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咨询);
窗口服务时间:工作日09:0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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