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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 云府办〔2019〕15号

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 云府办〔2019〕15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对专利获得授权、专利权维护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的专利代理取得较大成效给予的资助。

       第三条 注册地或设立地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 (含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和云浮户籍的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同一专利有共同申请人的,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级财政资金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资助,并把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专利资助申请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获得本市的专利资助:

       (一)获得专利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PCT(国际专利)的,可以分别申请一次性获得10000元、3000元、1000元、30000元的资助。

       (二)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在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可以申请获得三年的年费资助。

       (三)在我市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年度代理云浮市单位和个人专利授权100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比例达10%以上的,可以申请获得一次性资助30000元。

       同一单位或个人当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50000元,个人的年度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数量一般不超过5件。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办理专利授权资助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境)外专利管理机构发出的专利授权通知书和缴费发票原件(提供核对)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授权通知书和缴交年费的发票原件(提供核对)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理专利代理资助的,提交专利申请代理委托书、专利申请授权通知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五)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开户账号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专利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

       (二)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当年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被撤销专利申请的。

       第九条 对同一件授权专利不得反复申请资助。

       第十条 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的审核、使用等情况监督管理;组织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下达到所属地的财政部门,由属地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上缴市级财政,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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