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实施办法
花府规〔2020〕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深入推进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建设,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穗知〔2017〕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在花都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专利创造
鼓励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通过专利代理机构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专利申请人服务费4,0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专利申请人服务费10,000元;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每件资助专利申请人服务费5,000元。
鼓励企业发明专利“灭零”,对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额外给予10,000元的特别资助。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
对落户我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在我区运营满1年且累计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5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专利奖配套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正常还清本息后一次性贴息,贴息标准为贷款额的1%,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知识产权示范
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市知识产权强企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专利联盟
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起建立专利联盟和构建专利池。由10家以上本地企业、50件以上专利(含发明专利30件以上)建立专利联盟和构建专利池的,给予专利联盟30万元扶持资金;之后联盟每扩充5家以上本地企业、注入20件以上专利(含发明专利10件以上),再给予专利联盟10万元扶持资金。
第九条 行业建部
推进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建立知识产权工作部,获得广州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给予建部单位(含试点单位)每年5万元的经费扶持,扶持不超过3年。
第十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对开展全区知识产权调查统计、专利信息分析和预警、重点产业专利布局和导航、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知识产权业务培训、“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宣传等公共服务,给予必要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管理和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编制资金预算,发布申报通知,受理扶持对象的资金申请,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奖励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追缴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鉴于资金拨付的延后性,凡发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各项奖励、扶持资金,可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申请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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