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大高价值专利培育力度,激励创新创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专利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1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资助,是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及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向国内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给予的部分资助。
第三条 专利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重点资助与总量控制相结合。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专利权第一权利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个人。资助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资助:
(一)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已列入省、市级投资科技经济计划项目,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产品或技术方案;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
第七条 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和《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已经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未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
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0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凡已获得省级财政资助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市、县级财政不再重复资助,可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专利资助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资助周期。
第十条 申报材料。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副本;第一专利权利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代办人提交申请资助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三)国家授予的发明专利证书;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证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最近年费收费凭证;
(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第一专利权利人为单位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副本;第一专利权利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代办人提交申请资助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三)外国发明专利授权书;
(四)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一条 申报审核。
(一)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开展资助申报工作相关信息以通知的形式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权第一权利人于每年3月1日前向企事业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申报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资助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则视为放弃申请资助,逾期不再补报补发。
(二)初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4月1日前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三)评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在相关行业选择专家组成评审组,根据预算规模、绩效目标等,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方案。
对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行为的资助申请人(专利权人)给予不予资助的审核处理意见。
(四)公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拟资助方案,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资助对象;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所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确定资助审核意见及资金分配方案。
(五)备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将审核意见及资金资助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资金拨付。6月15日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审核确定的资助资金拨付给专利权人。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预算编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测算下一年度资金需求金额,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指标,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金额执行。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通过对授权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速科技创新成果专利化,提高我省授权发明专利数量和质量,强化研发创造端的专利保护,提升企业、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巩固专利产品市场地位。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在预算执行中,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是专利资助项目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审核专利资助对象的申报资格、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等,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资助对象和资金额度,拨付资助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所需资金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年度部门预算,指导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利权人申报资助经费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对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专利权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北省专利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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