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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生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设有5人以上常设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机构落户奖】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统计达到规模以上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入驻中新广州知识城且正常开展业务的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自入驻之日起算,最长3年,单一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对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五条 【交易激励】对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按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交易平台每年最高1000万元。

       对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且包含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在本区实现转化的,按经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促成技术成果转让并实现转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最高100万元。

       企业或机构申报上年度自主版权登记数累计200件以上的,按其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金融扶持】科技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或经认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对获得该笔资金所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10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为实际融资金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最高均为10万元。企业还本付息后,对该企业实际融资额按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实际补贴期限最长1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贴息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

       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发行主体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最高600万元。发行主体所获奖励金额的10%用于奖励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融资补贴期限最长3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产业基金、知识产权创业投资基金或知识产权股债联动基金,按其管理或委托本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管理单支基金规模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机构每支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单一管理机构累计最高500万元。

       鼓励引导设立知识产权处置基金、知识产权维权基金,给予适当扶持。

       对为本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申请人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或机构,按投保费用的6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信息分析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具有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或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审核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对企业给予补贴,单笔最高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对本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单笔最高1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保护资助】支持重点产业集群依托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和自律机制,为本区重点产业的龙头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指导服务。经认定,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企业在专利、商标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案件实际发生的维权代理费的30%给予资助,每件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维权案件最高100万元,每件国外维权案件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合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及高端人才培养。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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