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汇总了福建省福州市各个地区的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具体的福州市各地区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标准相关内容如下:
福州市市级
专利授权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委托福州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榕分支机构代理的,增加奖励1000元;对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500元。
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全部按省资助金额1:1予以资金配套。
专利年费资助。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的,企业每件资助2000元,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第7-15年的,按省资助金额1:1予以资金配套。
政策依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专利的,每件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对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授权的同一专利,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对获得香港、澳门、台湾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参照上述获得国外专利的奖励额度执行。
政策依据:《福州市鼓楼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
福州市仓山区
对辖区内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和300元的奖励。
对辖区内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对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授权的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对辖区内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且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专利权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福州市仓山区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福州市晋安区
专利申请资助,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件分别资助3000元、1000元、500元;获国内授权专利,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件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1500元;获美国、欧盟、日本授权专利,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件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单家企业或专利个人年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特、一等奖)、市级专利奖金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二、三等奖)、市级专利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政策依据:《晋安区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修订)》
福州市长乐区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新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权的奖励3万元,新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奖励0.5万元,新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奖励0.2万元。运用专利成果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优先推荐国家、省、福州市专利奖评选,对新获得国家、省、福州市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长乐市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
福州高新区
1.国内专利奖励
(1)对企业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含国防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6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对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超过50件的企业,超出部分每件专利额外奖励1000元;
(3)对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获得授权的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2.国外专利奖励
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万元资助;对获得其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每家企业年度国际专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福州高新区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八条措施实施细则》
福州福清市
(1)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奖励15000元;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对同一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奖励不超过两次。同一件专利进行分案申请而获得授权的,分案后不给予奖励。
(2)对在本辖区内申请而获得授权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3)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5件(含)的,再奖励单位5000元/件。
(4)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福清辖区申报并且年获得15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每件1万元的奖励;在福清辖区内年申请发明专利30件以上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1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福清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补政策》
福州市闽侯县
对我县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和500元的奖励。个人专利优先资助前10项。
对我县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授权的同一专利,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对我县内申请国内发明的,且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专利权人,每件给予2000元的奖励。个人专利优先资助前10项。
对首次获得授权的、与企业业务相关的职务发明专利的企业,在获得省专利清零奖后,给予每家配套奖励1万元。
政策依据:《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福州市连江县
对新申请发明专利,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申请费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每件给予3000元的申请费用资助。
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30000元、3000元和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持续缴费至一定年限的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给予年费资助,第七年至第十二年的发明专利年费,每年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的50%给予资助。
对首家注册入驻我县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家、第三家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个年度中为我县代理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到10件、20件、3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最高额度,不累计奖励)。
政策依据:《连江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意见》
福州市罗源县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发明创造扶持和奖励力度,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予以扶持转化与应用奖励经费,鼓励其再创造。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3万元。
政策依据:《罗源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州市闽清县
1、对新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申请费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对企事业单位每件资助0.3万元,每家单位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每件资助0.2万元,每人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2、对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年费补助,补助金额为缴纳年费发票金额的50%。
3、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授权的第一件发明专利,予以额外奖励1万元。
4、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2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
5、对项目实施地在本县,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闽清县进一步扶持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
福州市永泰县
(一)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申请号的,给予申请代理费、官费,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资助0.3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件资助0.5万元。
(二)凡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0.2万元、0.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0.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凡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年费补助,补助金额为缴纳年费发票金额的50%,补助时间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
(四)扶持企业购买有效发明专利且维护三年以上的,每件给予奖励1万元。
政策依据:《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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