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从科技局划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此次改革,归并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监管职能,理顺了知识产权监管体制,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也对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国家相关资助政策的调整,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和标准均有变化,另原办法对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新业务没有覆盖,有必要及时对专利资助的相关政策进行统一梳理、修订和完善。2019年12月20日,新修订的《扬中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政规发〔2019〕3号)正式出台,同时扬中市知识产权局联合扬中市财政局配套出台了《扬中市专利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扬知发〔2019〕8号)和《扬中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扬知发〔2019〕9号),现将相关新政策解读如下:
一、授权专利资助或奖励标准:
(一)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单件一次性资助9000元;申请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件一次性资助6000元。
(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年内达10件及以上的,资助8000元。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境)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入国际阶段,每件资助1万元,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或获得授权后再资助1.5万元。
(四)发明专利被评为本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5000元。
(五)本市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技术转让的形式,从高校、科研院所或市知识产权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引进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资助8000元。一企一年最多资助5件。
(六)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原则上6年以内的不予资助,对于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7-9年、10-12年、13年以上的年费分别按实际发生额的40%、50%、60%进行资助;专利权人为个人的,7年以上年费,采取实报实销制,单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
(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专利保险保护核心知识产权,对符合规定的保费给予50%的补贴,一企一年最高资助5000元。
(八)本市企业利用专利质押融资的,资助实际产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的50%,一企一年最高资助1万元。
(九)本市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绩效评价或通过国标认证的,给予资助2万元;既通过绩效评价又通过国标认证的,再资助1万元。
(十)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取得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正常运营并缴纳2年税收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有资质、在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当年未发现失信记录、为扬中企业服务,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在30件、50件、80件及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
二、优势企业培育相关资助政策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培育项目资助标准。项目实施期为期1年,企业可连续2年申报。本培育项目资助采取预申报、后补助形式。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2万元。发明专利授权率达50%;或发明专利授权率达30%,且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绩效考核的,或获镇江市级以上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的,再拨付1万元。
(二)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项目实施期为期1年,企业不可连续申报。本培育项目资助采取预申报、后补助形式。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4万元。专利授权率达60%;或专利授权率达40%,且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绩效考核的,或获镇江市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为项目实施期内申报),或获镇江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的,或有1件以上申请PCT专利的(专利为项目实施期内申报),再拨付1万元。
(三)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项目。项目实施期为期1年,企业可连续2年申报,拥有核心专利或曾获镇江市级以上专利奖的科技型企业可连续申报。本培育项目资助采取预申报、后补助形式。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8万元。专利授权率达50%;或专利授权率达30%,且获江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的,或获镇江市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为项目实施期内申报),或有3件以上申请PCT专利的(专利为项目实施期内申报),或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再拨付4万元。
(四)知识产权众创空间培育项目。项目实施期为期1年,可连续申报。本培育项目资助采取预申报、后补助形式。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8万元。专利授权率达50%;或专利授权率达30%,且获省级以上众创空间认定的,再拨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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