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各单位:
《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9年11月11日第十七届5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精神和广东省、肇庆市创新驱动发展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区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扎实推进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建设,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14号)、《肇庆市知识产权局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印发〈肇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肇知〔2017〕42号)等上级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取立项拨付及后补助两种形式。其中立项是指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设立相关课题,通过发布指南的方式向社会征集承担单位,经评审后双方签订项目协议,并将资金拨付给承担单位使用;后补助是指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取得知识产权或相关认证后,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由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把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编报入项目库;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将纳入预算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下达至业务主管部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视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同时联同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资金和有关项目申报、审核、评审、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范围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包括资助我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创造、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和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并对获得各级专利奖、驰名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等。
(二)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包括扶持知识产权产业化、交易运营、质押融资、培育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和试点单位等工作。
(三)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行政执法及执法协作,专业市场、会展和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涉外应对等。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包括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依法行政及软科学研究,知识产权审查评议,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
(五)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服务能力提升等工作。
(六)区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资助的对象和条件:
(一)资助的对象:
1.在高要辖区内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
2.经常居住地在高要辖区内的个人。
(二)对专利有关资助的条件:
1.专利授权应以我区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专利权人地址。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的,第一专利申请人应符合本条规定。
2.专利技术应当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及导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并在我区实际应用,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每年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支持范围、内容及方式。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通知要求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项目或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对非后补助项目进行评审。经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异议处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无效专利、专利权发生纷争或者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或奖励的。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经审批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安排到区业务主管部门,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给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授权中国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对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对获得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第十五条 国际专利资助。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专利国际申请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美国、日本或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授权。
第十六条 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上限:同一专利权人,且专利权人为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专利权人,且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8万元。
第十八条 版权登记资助。取得国家或本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依照登记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给予登记费一次性资助,超过500元的按照500元予以资助。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00件;同一公民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并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或广东省版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版权代理(办)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代理本区的中国发明专利或PCT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第二十条 专利奖励。根据当年公布的获奖名单按实核定,标准如下:国家专利奖奖励,每项30万元;广东专利奖奖励,金奖每项15万元,银奖每项10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发明人奖每人2万元;肇庆专利奖奖励,金奖每项奖励2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商标奖励及资助。高要区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30万元;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境外商标的,每件商标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年全区注册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的高要区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试点示范企业培育。高要区当年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受理发明专利或当年度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至少有一项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8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被认定为高要区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资助。
第二十四条 试点示范学校培育。高要区中小学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被认定为高要区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万元、1.5万元。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贯标资助。对通过现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高要区企业,按照肇庆市、高要区两级资助资金不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进行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资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 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对获批本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每个项目支持经费8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高要区企事业单位以专利技术交易、质押融资或作价入股为目的进行的专利价值评估和分析,每项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服务的高要区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服务高要区企业实际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质押物必须含有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应占质押物总评估价值的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支持高要区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保险,按当年度所交专利保险费用的20%给予资助,同一家企事业单位最高资助额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条 对为高要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专利技术交易服务的高要区中介服务机构,按专利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高要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因其合法性专利权受到侵害,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申请仲裁),涉诉案件胜诉且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或仲裁院裁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代理费、鉴定费及其他为开展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10%给予资助,每次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高要区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因其合法性专利权受到侵害,在中国内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申请仲裁),涉诉案件胜诉且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或仲裁院裁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代理费、鉴定费及其他为开展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10%给予资助,每次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接受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全程监督;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立项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承担单位应报经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因故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同时,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须将情况交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自评情况。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区新闻出版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规〔2018〕1号)同时废止。本级其他奖励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符或奖励扶持内容重复的,以本办法为准,不重复进行奖励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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