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小企业迈进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仍有不少企业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那么,中小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专利维权?发现专利被侵权后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
国内专利维权有哪些途径?
一、专利维权途径
1、自行和解: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其优势在于可以迅速、友好地解决纠纷,留下继续合作的空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2、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处理,依靠行政手段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并对其进行处罚。
调解范围包括:专利使用费纠纷、专利奖励费纠纷、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合同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等。好处是程序简便、处理快。
3、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可以有效地打击竞争对手,巩固已经拥有的市场优势地位,而且还可以从侵权人手中得到一笔补偿金。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并有国家强制保证其执行。
二、程序和时效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处理不是必需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行政调处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还要经过司法审查,不服的一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跨省执行有一定的难度。
向法院起诉。对涉嫌侵权方的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分析比对,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调查侵权范围或程度,准备诉状和相关证据;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经法庭开庭审理,等待法庭的裁定或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该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什么是专利侵权?
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
2、行为具有违法行为,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需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即可成立。特殊侵权则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哪些行为会被认为侵犯了专利权?
一、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将正在申请中而还未获得授权的、专利权失效(包括被无效或专利权终止)或其他人专利的专利号标注在所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说成专利的。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编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企业发现专利被侵权后应采取哪些措施
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专利受到侵害后,应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分析比对,确定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再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方可着手进行搜集证据工作,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侵权者确定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侵权者侵权利润的确切证据,有时无法得到。在进行诉讼时,可以先提供一些粗略的证据,待确定专利侵权后,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者进行查账,以确定侵权利润。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算计出侵权者应付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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