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推进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苏高新管〔2020〕82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室局,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推进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苏州高新区推进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统筹推进标准化战略、质量强区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按照区工委管委会推进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苏州高新区“打造苏州科技创新主阵地、挺进全国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前列”目标,特修订本扶持政策。
一、深入推进标准化建设
(一)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的,每项资助10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订的,每项资助60万元。对主导制订国家标准的,每项资助50万元;参与国家标准制订的,按照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给予3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的奖励。对主导制订行业标准的,每项资助20万元;参与行业标准制订的,按照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给予12万元/项、8万元/项、4万元/项、2万元/项的奖励。主导制订地方标准的,每项资助20万元;参与地方标准制订的,按照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给予12万元/项、8万元/项、4万元/项、2万元/项的奖励。所有标准修订项目均按相应制订项目的60%进行奖励。对于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正式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并经社会团体所在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团体标准,每项资助20万元。
(二)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项资助100万元;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项资助50万元;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的,每项资助3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项资助5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项资助3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每项资助10万元;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项资助10万元。
(三)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所在工作单位,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20万元的资助,
(四)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给予10万元/项的资助。
(五)对按规定取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标的,给予5000元/项的资助;企业标准采标的,给予1万元/项的资助。
(六)对通过国家级或省级考核验收,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标准化试点示范,给予10万元/项的资助。
二、大力扶持质量品牌发展
(一)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苏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企业,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笔发放。
(二)对获得“省级质量信用AAA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质量信用AA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证补助。
三、着力促进知识产权壮大
(一)鼓励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
1.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国内外观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600元。
2.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600元。
3.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15000元;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照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含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给予资助。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个人须确保自该发明专利获得资助之日起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有效持有至少3年;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发明专利的,需提前报备并经审核同意。
4.企事业单位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在国际阶段每件给予资助15000元,每家单位每年获得国际阶段资助的PCT申请件数不超过12件;PCT申请进入美国、欧盟或日本国家阶段公开后,分别给予资助2万元;PCT申请获得美国、欧盟或日本授权后,再分别给予资助5万元。同一件PCT专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含国际阶段资助)。
5.企事业单位新注册国内商标,注册成功后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每家企事业单位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6.企事业单位进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每家企事业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企事业单位当年度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在3件或3件以上、并且延伸国总数达10个国家或地区,奖励5万元。
7.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对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9.区内企事业单位每年获得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50万元;个人每年获得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二)促进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
1.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入股、交易等知识产权成果运用,在成果运用过程中通过设在区内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对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单资助限额2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对企事业单位通过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区外发明专利备案收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备案的,按照实际收储金额的20%给予资助,每件不超过5000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须确保所收储专利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有效持有至少3年;企事业单位转让发明专利的,需提前报备并经审核同意。为推动区内产业转型升级,解决重点产业企业“卡脖子”技术难题,鼓励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自行收储高价值发明专利,对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收储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在区内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收储金额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资助和不超过3年年费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企事业单位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大数据。对于企事业单位通过设在区内的信誉较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知识产权数据库,经审核每一单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资助限额为10万元。
4.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工作,对其所缴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单资助限额1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
(三)实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并且胜诉的,对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官方费用(含诉讼费、公证费、查档费)进行全额资助,律师费或代理费给予50%资助且该部分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个案件合计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通过行政途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并且获益的,对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官方费用(含无效请求费、公证费)进行全额资助,每家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
(四)发展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
1.对新进驻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如完成进驻时约定,前三年分别按照80%、60%和40%的比例享受办公住房租金资助。原则上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和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享受资助的办公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享受资助的办公面积不超过500平米,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享受资助的办公面积不超过200平米。
2.注册且纳税在高新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可获得5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可获得10万元奖励。
3.设在高新区的具有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辅导区内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的额度对该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辅导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获得国内注册商标的,按照每家企业1000元的额度对该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五)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
1.对区知识产权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对区知识产权创新领军人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2.企事业单位员工新获得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证书或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给予单位2000元/人奖励。
(六)实施高效能的知识产权管理
1.鼓励企事业单位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开展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对新通过第三方认证的单位奖励4万元,对新通过省绩效评价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于第二年、第三年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监督审核后分别再给予1万元奖励。
2.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奖或项目酌情进行奖励。
3.对于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联盟、实践单位、工作站、基地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4.每年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不超过10家,每家先进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四、附则
(一)本意见奖励的对象为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具有高新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二)设立高新区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落实本意见有关扶持政策。高新区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三)对符合省、市级等上级奖励政策的项目,应积极向上级申报。对于已经依据省市及高新区管委会的其他政策措施获得过资金奖励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予以支持。对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四)本意见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后,高新区《关于开展质量强区活动的实施意见》(苏高新质发[2013]1号)、《苏州高新区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苏虎府规字〔2017〕9号)、《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新管〔2012〕382号)和《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虎府规字〔2017〕10号)同时废止。文件施行前,已按照原政策获得部分奖励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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