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府办发〔2020〕11号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垦殖、园艺)场,市政府各部门:
《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为响应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赣府厅发〔2016〕85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创造发明,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凡在贵溪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且当年应有研发投入),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但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受到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的企业除外。
第二条奖励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包括: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且应具有较好市场应用前景。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三条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
1.当年新授权的知识产权。
2.当年申请发明专利五件以上(含五件)的企业。
3.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及省、市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4.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其它技术领域和行业,但技术含量较高。
5.以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形式向贵溪市已注册企业授权的知识产权。
6.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7.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应是通过具有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的。
8.对企业以套取知识产权资助经费为目的,当年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列入申报异常,未按要求填报研发投入等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2.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3.当年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600元。
4.当年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按照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同等予以奖励。
5.当年以五年以上独占许可的形式或转让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
6.当年申请发明专利5件(含5件)以上,作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奖励15000元。
7.当年申请发明专利10件(含10件)以上,作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30000元。
8.原产地标志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
9.示范企业奖励。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11.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12.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知识产权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一)贵溪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授予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申报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次年第一季度兑现。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奖励资金的知识产权材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资料报市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政府会议批准,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表彰。
第六条受奖励的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加快知识产权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使其尽快形成成生产力。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件,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五年内不再享受此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台帐,并要求企业建立专利奖励经费的台账,确保奖励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贵府发〔201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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