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政策落实,扶持企业发展,根据《丰城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丰发〔2020〕14号)文件精神,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透明的原则,结合丰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工业项目落地政策
1.支持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丰城市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11.2万元/亩,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为支持企业发展,地方政府按照每亩4万元至6万元留用(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下的按每亩6万元,10亿元(含)—20亿元的按每亩5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按每亩4万元),超出部分由地方财政建立企业基本建设基金。基本建设基金按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在企业摘牌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土地价款后,按主体厂房建设超正负零时拨付企业基本建设基金的40%;在主体厂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30%,项目正式投产后拨付剩余的30%。(执行部门:财政局)
2.支持入驻高新区标准厂房
(1)入驻条件。对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教体装备生产制造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定位、产业规划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元/平方米,税收达100元/平方米,可入驻高新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不得转租,如需转租,须报经市政府或园区同意后,方可进行。
(2)租赁价格。根据企业需要可以整栋租赁或分层租赁,一楼租赁价格为11元/平方米/月,二楼及以上租赁价格为9元/平方米/月(此价格为首年租赁价格,以后年度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厂房回购。鼓励企业购买整栋标准厂房,若入驻之日起一年内回购,以建设成本购买整栋标准厂房且当年租金可用于抵扣回购款(财政补贴的租金除外);若入驻之日起第二至第三年回购,则以建设成本购买整栋标准厂房且已缴纳租金的50%可用于抵扣回购款(财政补贴的租金除外)。
(4)租金补贴。当企业连续5年生产经营性税收达到100元/平方米,享受受益财政给予五年内对租金补贴50%;当连续5年生产经营性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在享受受益财政给予前二年对租金全额补贴,后三年对租金补贴50%。租金补贴不含水电费、物业费。
(5)厂房退出。若停业、停产、关闭并在半年内未能恢复生产、营运或转产的,企业需在接到清退通知书1个月内自行退出租赁占有的标准厂房,对厂房装修等不可移动设施不得进行拆除;市政府无偿收回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并不再承担装修和设备拆迁等的补偿。(执行部门:创投公司、财政局)
3.给予财税奖励扶持
从合同约定投产年度次年起连续五年期间,当入园企业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达到5万元/亩或租赁厂房100元/平方米,方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1)生产经营性税收达5万元/亩或租赁厂房100元/平方米时,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按90%、后三年按40%;生产经营性税收达10万元/亩或200元/平方米时,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按100%、后三年按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
(2)生产经营性税收达5万元/亩或租赁厂房100元/平方米时,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按50%、后三年按25%;生产经营性税收达10万元/亩或200元/平方米时,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按60%、后三年按3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
(3)对原与园区签约的生产性工业企业,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奖励政策,仍然按原协议执行(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按20%计算,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2016年及之前按32%计算、之后按30%计算),未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生产性工业企业的税收奖励原则上按本意见执行。2018年7月13日之后新签约的生产性工业企业税收奖励按本条政策执行。(执行部门:财政局)
4.给予必要的金融扶持。对企业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财园信贷通、科贷通、惠农信贷通等最高额度1000万元,充分利用好政府倒贷专项资金和银税通等政策给予支持。(执行部门:财政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金控集团)
5.鼓励企业开放发展
(1)对新落户的外商投资或增资扩股(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如企业按合同约定完成进资,经市政府认定的,对年现汇进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执行单位:商务局)
(2)对于外贸重点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执行单位:商务局)
(3)实施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再上一个百亿台阶增加50万元,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工信局)
(4)鼓励企业入规。对获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限上贸易业、规上服务业、资质等级以内建筑业企业,在上级有关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5万元奖励资金。(执行部门:统计局)
二、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政策
6.发展循环经济首位产业
(1)工业用地政策,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政策。
(2)产业发展基金:
①对铜、铅加工企业,年纳税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入库增值税的35%奖励;1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36%奖励;3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37%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按38%奖励;1亿(含)—1.5亿元按39%奖励;1.5亿元(含)以上按40%奖励。
②在未获得对方可抵扣的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对铝加工企业,按实际入库增值税的34%进行奖励。
③对塑料加工企业及其他不能享受财税〔2015〕78号文件政策的再生资源加工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入库增值税的25%奖励;500万元(含)—1000万元按26%奖励;1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29%奖励;3000万元(含)以上按30%奖励。对上述再生资源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按地方财政所得90%进行奖励。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应剔除福利性退税计算奖扶。
(3)精深加工奖励基金(此政策执行到2022年底):
①铜、铅精深加工基金。对年纳税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入库增值税的1%另行奖励;年纳税在5000万元(含)—1.5亿元按2%另行奖励;1.5亿元(含)以上按3%另行奖励。
②铝精深加工基金。对年纳税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入库增值税的1%另行奖励;年纳税在2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2%另行奖励;3000万元(含)以上按3%另行奖励。(执行部门:财政局)
7.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做大做强总部经济,积极引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签约年度算起10年内每年按企业年纳税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税贡献奖励(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为市外业务方可享受);确保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不超出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保持不低于10%的可用财力。(执行部门:财政局)
8.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1)鼓励企业参与旅游投资和活动。新建的旅游项目,包括景区、景点建设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每年再增加2000万元的追加5万元扶持资金,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用于补助项目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道路、停车场、厕所)建设,但市政府在前期建设有相应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除外。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同意,乡镇(街道)或旅游企业举办的具有市级以上影响力的旅游休闲、文化娱乐和民俗节庆活动,市财政视情况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市内工业企业和个人研发具有丰城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包装精巧、便于携带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其设计、生产的旅游工艺品、土特产品获得省、宜春市级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除兑现省、宜春市奖励外,市财政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宜春市级文旅博览会、展销会、消费节等各类活动获奖的单位,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乡村旅游经营户组团参加省、宜春市统一组织推介促销活动的,市财政给予每个参展摊位50%的参展费补助。
(2)积极创建旅游品牌。对新创评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除省、宜春市奖励外,市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创评的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除兑现省、宜春市奖励外,市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创评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点)、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除兑现省、宜春市奖励外,市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创评的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除兑现省、宜春市奖励外,市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创评的江西省旅游风情小镇,除兑现省、宜春市奖励外,市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文旅主管部门确定,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除兑现省、宜春市奖励外,市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除兑现省、宜春市奖励外,市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市内旅行社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除兑现省、宜春市奖励外,市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被评定为3A、2A、A标准旅游厕所的,除兑现省、宜春市奖励外,市财政再给予投资方每座分别一次性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建设旅游业人才队伍。对新考取导游员资格证书且在丰城市内连续从事导游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新考取中级导游员证书且在丰城市内连续从事导游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新考取高级导游员证书且在丰城市内连续从事导游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在市内从事导游工作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宜春市级表彰的优秀游员称号的导游员,市财政按国家级2000元、省级1000元、宜春市级800元标准给予奖励。在市内从事旅游行业并获得国家、省、宜春市、市本级文旅部门授予的其他荣誉称号。市财政按国家级3000元、省级2000元、宜春市级1000元、市本级500元标准给予奖励。(执行部门:文广新旅局)
9.大力发展物流产业
(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仓储、冷链物流园区,对投资建设仓储物流园区的,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仓储建筑面积7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竣工验收后,由市财政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补贴。对投资建设冷链物流园区的,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冷藏冷冻、流通加工的冷链仓储面积1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竣工验收后,由市财政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补贴。
(2)鼓励专线、零担货运企业、货运代理公司(经营户)、网络货运公司向物流园区集中。对在园区入驻、经营稳定期满一年的,开通丰城至省内外专线线路的物流企业(经营户),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在本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经营稳定期满一年的网络货运公司,由市财政奖励人民币5万元。鼓励市内外物流信息企业(经营户)向物流园区集中,对在园区入驻、经营稳定期满一年的企业(经营户),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3)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第三方物流基地,使用物流运输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货代管理系统、无线射频技术(RF)、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企业资源计划(ERP)等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平台,对信息系统项目投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建设物流平台企业,用地规模200亩以上的物流项目、省际网络货运信息平台项目、铁路微循环物流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执行部门:交通运输局、交投公司)
10.促进精品家居产业发展。购地建厂原则上每100亩或150亩为1个产业单元出让,每个产业单元可建设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功能配套区域,可采取独建或合建的模式进行建设;合建的由企业之间自行商定用地面积,由相关部门分别办理相应面积的不动产权证书;合建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分离规划,并统一临路立面设计。受让土地自建厂房的企业,需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厂房建设必须采取三层以上框架或砖混结构。(执行部门:财政局)
11.全力打造教育装备产业
(1)大力推动江西工业设计小镇、中部教育装备创新产业城(丰城),工业设计研究院(南昌)以及江西丰城(深圳)教育装备产业创新中心“三地协同”、价值共享的发展模式。
(2)教育装备企业优先入驻标准厂房,相关政策按照“2.支持入驻高新区标准厂房”相关条款执行。对万级、千级、百级、十级无尘车间、实验室给予装修补贴,其中,万级无尘车间、实验室补贴500元/平方米,每提高一个级别,增加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宜春丰城高新区管委会)
12.支持食品产业企业用汽。依托丰城电厂蒸汽资源,生物食品产业园区铺设蒸汽管网,为生物食品企业提供清洁蒸汽资源,供应量充足,每小时供应120吨。蒸汽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其中:中压过热蒸汽基价为175元/吨,同一法人企业年度累计用汽量在0.5万吨及以下的,按175元/吨执行基价,0.5—2万吨(含)的,超出0.5万吨部分按165元/吨结算,2—4万吨(含)的,超出2万吨部分按160元/吨结算,大于4万吨的,超出4万吨部分按155元/吨结算;低压过热蒸汽基价为155元/吨,同一法人企业年度累计用汽量在2万吨及以下的,按155元/吨执行基价,2—5万吨(含)的,超出2万吨部分按150元/吨结算,大于5万吨的,超出5万吨部分按145元/吨结算。具体价格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执行部门:宜春丰城高新区管委会)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政策
13.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市级科技专项经费300万元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倾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开展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技项目补助。(执行部门:科技局)
14.加大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力度。对当年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税务局、市监局前置审查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由国家科技部批复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再给予7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15.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年度内通过省级专家验收委员会认定的省级重点新产品、省级新产品由市财政奖励2万元/个。同一企业奖励额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16.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研发机构,分别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申报同一部门研发机构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计奖。(执行部门:科技局)
17.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且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等,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给相关企业。(执行部门:科技局)
18.引进和培育科技服务机构。对在我市注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商等科技服务机构,按其年服务收入的5%给予扶持,每家机构每年补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19.促进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凡当年在本市登记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1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内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0.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了研发统计年报报表且研发投入管理规范的企业,由市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一定额度给予补助(以统计部门最终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作为后补助的计算依据)。补助标准为:
(1)设立企业奖励,即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采取研发投入三个分值段,分别计算奖励并累计相加得出后补助奖励金额。①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比重大于当年我省研发投入统计平均值的部分按1%计算奖励;②企业研发投入比重低于当年我省研发投入统计平均值但高于当年我市研发投入统计平均值之间的部分按0.8%计算奖励;③企业研发投入比重未达到当年我市研发投入统计平均值的部分按0.5%计算奖励。
(2)设立企业统计人员个人填报奖,即对统计部门最终核定研发经费达5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统计人员发放奖励资金。其中核定研发经费5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统计人员奖励1500元;5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统计人员奖励1000元;50万元以下的企业统计人员不予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21.鼓励申请国家专利
(1)对在丰城市内登记注册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的企业,按照5000元/件给予补助;对后续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再按照4万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PCT)的,无论是在一个还是多个国家获得,每件均只发给一个国家发明专利奖励,奖励5万元。
(2)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的,按照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3)对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额外分别给予补助3000元、1000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执行部门:市监局)
22.实施品牌化和标准化战略
(1)对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奖励30万元/个。(执行部门:市监局)
(2)对主导制订国家标准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个;对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由市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个;对主导制订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个;对参与制订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个。(执行部门:市监局)
(3)对获得“江西名牌产品”和“江西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个;对参与单位,由市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个。(执行部门:市监局)
(4)鼓励企业申报省级以上示范(培育)等称号。对新认定的企业由市财政进行奖补,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补2万元、省级专业小巨人企业奖补5万元、国家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奖补10万元、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补1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补20万元、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奖补10万元、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奖补20万元。(执行部门:工信局)
(5)加快打造省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省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进行奖补。省认定后,由市财政奖励5万元/户。(执行部门:工信局)
四、促进农业发展政策
23.促进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对新建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基地基础设施(土壤改良、抗旱井、排水设施)予以30%—40%的补助。对新建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使用自动化机械(无农机补贴的)予以购买金额的30%的补助。(执行部门:农业农村局)
24.鼓励农业企业发展壮大
(1)鼓励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对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的农业龙头企业,除上级给予的补贴外,市财政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本地上市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政策参照我市上市奖励政策执行。
(2)农业品牌扶持政策。对当年新申报有机和绿色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分别奖励6万元和4万元;对当年开展有机转换和绿色续展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奖励2万元和1万元。大力支持绿色有机农产品企业外出参展,对市里统一组织的参展企业,省内获奖每家奖励1万元,省外获奖每家奖励2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请原产地保护并通过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组织区域特色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创建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的企业或合作社,一次性奖补20万元。(执行部门:农业农村局)
25.支持农业产业创新
(1)支持农业企业科技创新。农业企业实施的国家、省、宜春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经验收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项目获得国家、省级科技成果,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
(2)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按标准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系统并实现产品追溯的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20万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示范经营主体除外)。
(3)支持农业物联网应用。对在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农业服务等领域应用物联网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物联网软硬件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一次性奖补10万元。
(4)支持农产品网络销售。对在我市注册电商经营主体并销售我市农产品的,年网销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年网销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执行部门:农业农村局)
26.给予税收和金融扶持
(1)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加工的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对收购免税农产品可按收购价格的10%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执行部门:财政局)
(2)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利用金融政策发展壮大产业,贷款本、息无逾期则按贴息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LPR)的50%贴息(已享受上级贴息政策除外),种(养)殖业大户、家庭农场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10万元,专业合作社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20万元,农业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5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农村局)
27.农业旅游扶持政策。对新获得江西省级授牌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行业协会认定的不在此次奖励范围)。对获得江西省级田园综合体的主体及省级休闲农业精品园区(农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人才支撑政策
28.高层次人才奖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达到我市人才补贴条件的,国家级人才全职引进的每月补贴2万元,柔性引进的每月补贴1万元;省级人才全职引进的每月补贴5000元,柔性引进的每月补贴5000元;全日制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全职引进的每月补贴2000元,柔性引进的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时限为3年,柔性引进的按全年累计工作时间计算,22天为一个工作月。
对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其中:国家级人才期限5年、省级人才期限4年、全日制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期限3年。(执行部门:人才办、财政局)
29.发展顾问奖补。对办理了正式聘请手续的市发展顾问,每人每年发放3—5万元顾问津贴,顾问来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交通费和伙食费等有关费用实报实销。(执行部门:人才办)
30.全日制大学生奖补。引进全日制大学生、副高级职称人才达到我市人才补贴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每月发放住房补贴1500元,就业补贴1000元;全日制大学本科生每月发放住房补贴1000元,就业补贴1000元,住房补贴时限为3年,就业补贴时限为1年。(执行部门:人才办)
31.技术工人奖补。对在我市园区规模以上私营企业一线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技术工人提供住房保障,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若在市内无住房,可申请公租房,享受免租入住待遇,但不能转租,其中高级工不小于50平方米,技师不小于60平方米、高级技师不小于80平方米。发放生活补贴,全职引进的高级工每月补贴600元、技师每月补贴1200元、高级技师每月补贴2000元,补贴时限为3年;对于柔性引进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除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待遇外,按工作月份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全年累计工作时间,22天为一个工作月),其中高级工每月400元、技师每月600元、高级技师每月1000元。高级工、技师个人在丰城缴纳“五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50%,高级技师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100%,先缴后补,连补3年。以上补贴由政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实行个人所得税奖返政策,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收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再由财政部门按地方可得财力给予为期3年的全额奖返。发放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技术工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执行部门:人才办、人社局)
32.人才平台奖补。对新创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一次性补助(含上级补助),其中国家级补助30万元、省级补助15万元、宜春市级补助5万元。(执行部门:人社局)
六、其他专项政策
33.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多层厂房
对符合总体规划,容积率大于等于1.0,层高不低于3.3米,已办理报建手续,建设两层以上厂房(包括地下建筑)的园区工业用地企业进行奖励。
(1)对符合要求企业,建设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厂房,对第二层及以上厂房,第二层按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两层以上的厂房,每层提高50元/平方米奖励金额,即第三层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根据层数,依此类推,每层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奖励。
(2)对符合要求企业,开发建设地下建筑,对地下一层按可用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对地下两层以下的厂房,每层提高50元/平方米奖励金额,即地下第二层给予250元/平方米奖励。
(3)对符合要求已缴纳房产税的两层或两层以上厂房,给予地方财政所得50%的奖励。(执行部门:工信局)
34.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后,设立相关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吸引龙头企业落地。(执行部门: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宜春丰城高新区管委会、循环园区管委会、生态硒谷现代农业管委会)
35.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1)税收奖励方面
①对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股改过程中进行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优化股权结构等方式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对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如需规范此前年度财务而补缴税费,以及经中介机构审计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三种情况按即征即奖的办法,由市财政按照其新增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纳税人。
②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挂牌保荐协议,并进入上市挂牌实质性运作程序,经市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企业较上年度相比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已完成股改的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才(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核心技术人才(不超过10人)缴纳的薪资及奖金等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上两种情况自股改完成次年起,按即征即奖的办法奖励期限五年,前三年由市财政按其新增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两年由市财政按其新增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企业上市挂牌以后年度不再享受此政策。
(2)财政奖励方面
①企业境内上市分阶段给予共计600万元奖励,企业境外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
②企业“新三板”挂牌及转板,给予150万元奖励。
③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按1:1奖励挂牌初费。
④企业IPO上市挂牌募投项目在我市或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实际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市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⑤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实现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入我市的,按实际募集资金在我市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⑥落户我市的企业上市中介行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1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30%比例奖励,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40%比例奖励。
(3)支持企业股改。对完成规范化改制、经过具备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或省股权交易中心等第三方机构评审合格、并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层挂牌满2年(赴更高层次资本市场转板除外)的企业,给予50万元/户的奖励。对恶意套取政府奖励的企业追究法律责任。(执行部门:金融办)
36.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支持力度
对银行业机构实行分类考评,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根据得分情况分类评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5万元、12万元和10万元(或同等价值实物),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同时,将各银行业机构支持地方高质量发展考评结果纳入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加减分指标项目。(执行部门:金融办)
37.“一事一议”政策。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或特殊意义的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执行部门:商务局、财政局)
七、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一)兑现方式
由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本政策细则的企业。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得同一奖项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丰城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申报流程
本细则各项政策的审核兑现,原则上按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为准。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
(1)申报方法。申报主体要对照自身发展实际,了解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再按照各相关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原则上只上门报送材料一次。
(2)兑现流程。本实施细则兑现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其中,市直相关部门在接到政策申报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并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交该部门初审。市直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三)绩效管理
自2020年起,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明确的每年各条款绩效目标,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于次年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细则在丰城市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各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原签订的协议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明确政策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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