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
为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省和长春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支持存量经济加快发展
第一条 支持工业企业扩能升级改造。年度新开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完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7%的额度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支持资源类农产品加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对新建或改扩建企业被省级以上部门评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支持“进规进限”和企业上市。对当年新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进限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的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突出支持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税收高于上年的,比照净增加市本级税收收入50%的额度给予奖补;对流动资金贷款额超过500万元且当年税收收入净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贴息补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到境外、域外参展。对企业到境外、域外参展活动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组织活动部门负责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支持我市企业家协会和商会建设,强化对企业家的培养和培训,打造优秀企业家队伍。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批,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年度纳税额、解决就业人数在全市分别位列前三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特别奖。按排序分別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奖项不兼得)。
二、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发明创造。对当年新引进的发明专利在我市首次转化(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科技企业、省级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吉林省、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对本市企业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承担单位(国家级前三位承担单位,省级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经国家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经吉林省认定的智能制造工厂试点、智能制造车间试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内首次实现大数据、云计算及“互联网+”业务形成市本级税收收入15万元以上的,比照市本级税收收入2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年度获得商标国际注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华老字号和全国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年度获得吉林省质量奖和吉林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年度获得长春市“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载体、大学生创业园等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对进入“两区”的“双创”企业按有关规定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前3年比照所形成的市本级税收收入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三、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十四条 对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民营银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在我市设立本金1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机构或交易场所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长春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扶持(跨境电商企业的增加5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省级电商镇、电商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扶持(有跨境电商业务的增加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文化、软件和服务业外包、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国际合作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新进驻我市(包括我市原有物流企业首次评定)的2A、3A、4A、5A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均不含总部经济物流企业)。对首次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酒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检验检测、资产评估、法律公证、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会计和审计等新建成第三方服务企业,首次年纳税额超过30万元的,比照市本级税收收入5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其它
第十九条 对企业为满足融资贷款等需要将自有(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政府批次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其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与国家、省和长春市相关政策规定不符的,遵循上级规定。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或其他有争议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本优惠政策由榆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同类政策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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