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专利权人每件1万元、0.15万元和0.08万元资助。对维持年限10年(含)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其年费全额资助。对专利创造大户,给予额外奖励,授权发明专利达到3件以上、8件以下的,每件奖励0.2万元,授权发明专利9件以上的,超过部分每件奖励0.3万元,授权专利达到30件以上的,每30件奖励1万元,单个大户奖励最高10万元。
2.鼓励实施专利海外布局。对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每个国家(地区)3万元或2万元资助,同一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地区)。
3.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对上年度获得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0.5万元资助,通过非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0.2万元资助。
4.鼓励培育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对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单位或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资助。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如为同一产品,不重复资助。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5.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推动企业贯彻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全覆盖,对通过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资助。
参考依据:《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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