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商标转让有特定形式和实质要求。形式上,商标法要求转让联邦注册商标或已向联邦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必须签署书面文件并妥善执行(Duly Executed)。当然,没有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商标转让并不意味着商标转让一定无效,受让方仍然可能取得普通法下的商标权利。但是签署书面文件无疑能使双方都获得更好的保护。此外,虽然商标转让不需经USPTO备案生效,但是若将转让信息向USPTO备案,该等备案记录可以作为双方已执行商标转让的初步证据。
实质上,法律要求商标权利必须随商誉同时转让。这是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使消费者能够分辨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经过这种持续使用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商标获得并累积商誉,商标权利应运而生。因此,商标权利不能独立于商誉存在。这也是为什么本案中A公司不能将尚未使用的商标X单独转让给C公司。如果商标转让时商誉没有同时转让,那么该商标转让无效,转让方无法取得任何权利。此时如果转让方认为商标已转让并停止使用该商标,那么转让方很可能会被认为已经放弃了该商标。
为了满足随商誉转让的要求,通常转让前后商标所用于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相同或实质相似(Substantially Similar)。例如,本案中A公司在转让前将3个注册商标用于T恤,转让后B公司继续将该等商标用于T恤就没有问题。但如果B公司将该商标用于婴儿用品,那很可能就不能满足实质相似的要求了。这主要还是为了保持商标的“连续性(Continuity)”进而保护消费者。因为对消费者来说商标代表了某种品质和特征,即使商标易主也不应破坏消费者对于商标所代表品质的期待,否则很容易造成消费者被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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