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地铁站、公交站、居民区随处可见的各色共享单车已经成为了人们健康环保出行的重要方式。
每家共享单车企业,都为自己运营的车辆涂刷了统一的颜色外观,用户也逐渐习惯于用“小黄”、“小蓝”、“小橙”等颜色来区分共享单车品牌。
各家单车独特的配色鲜艳醒目,方便了骑行一族的搜索选择。
而近日,共享单车运营商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将颇具特色的柠檬绿加白色的颜色组合作为特殊的指定位置的颜色商标申请注册,被国家知识产局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系列涉及指定位置颜色商标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
青桔单车申请柠檬绿颜色商标
2018年8月2日,运营青桔单车的小木吉公司提交了第32639831号颜色组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雪橇(运载工具),自行车车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自行车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2639831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是由青色和白色组合而成的颜色组合商标,且已明确表示颜色的使用位置。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自行车、广告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对其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
一、诉争商标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二、诉争商标作为“青桔单车”的指定配色方案,经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行业内和市场上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并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三、诉争商标作为原告“青桔单车”的指定配色方案,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和公众认知度,具有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颜色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实践中对其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本案庭审中双方针对颜色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以及诉争商标是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等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颜色商标的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其中,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不仅可以给人以美感,而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 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表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与其它商标类型相比,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要更有难度。因为世界上的颜色有千千万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组合在一起时,必须可以使相关人群对本产品与同类型的其它产品进行有效区分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然而,颜色组合商标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只能通过大量使用来获得显著性后,才能被核准注册!
首先, 确定相对固定的颜色组合。 尽量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 以一定的排列组合方式进行使用。
其次,颜色的组合应避免混淆。在产品前期推广和使用时,所选择的颜色组合应避免与同行业竞争对手使用的颜色组合相同或近似。
第三, 将颜色组合作为商标进行推广。对颜色组合的使用方式进行长期、广泛宣传,在消费者心中建立单车与该颜色组合的特定联系。在宣传的过程中,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宣传,还应当突出对颜色组合的宣传。
商标申请具备一定的专业性,传统的文字、图形商标也好,还是声音、立体、颜色组合商标也好,在注册商标时都要面对一系列的审查问题和一定的注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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