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提高全州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促进创新和知识型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以及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有关规定,德宏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资助奖励对象
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实施办法资助奖励范围的依法设立的单位、团体或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工作、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资助范围
1.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 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 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 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5.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6. 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园区,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市)且通过验收的。
7. 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
8. 获得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授权的。在上述资助范围内,已获得州内有关部门同类资助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资助标准
1. 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国内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05万元。
2. 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3. 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4. 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5.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一次性资助5万元。
6. 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资助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资助5万元;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市)并通过国家级验收资助1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资助5万元。
7. 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获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每件资助5万元;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资助1万元。
8. 获得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授权的,每件资助0.2万元。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内获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奖励范围
1. 获得国家或省级专利奖的专利。
2. 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3. 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
4. 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含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实务人才等)。
5. 率先落户我州的前2户专利代办服务机构、辖区内专利代办服务机构每年代理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
在上述奖励范围内,已获得州内有关部门同类奖励的,不再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1. 获评国家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金奖2万元,银奖1.5万元,优秀奖1万元,组织奖、推荐奖各0.5万元;获评省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4万元,其他奖0.2万元。
2. 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15万元。
3. 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0.5万元。
4. 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1万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0.5万元。
5. 对率先落户我州的前2户专利代办服务机构每户奖励5万元;辖区内专利代办服务机构每年代理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给予1万元奖励,且每增加100件追加奖励1万元。
申报时间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受理1次。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在期限内对上一年度获批或授权的资助奖励事项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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