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奖励与补助标准
此次资助、奖励与补助标准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咸政规〔2018〕8号)中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第七、八、九款及第八条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第十七款执行。
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七款:“鼓励发明专利创造。申请发明创造,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以上,另外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另外奖励5万元。”
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八款:“鼓励申报专利奖。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九款:“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县(市、区)的,认定当年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后补助经费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认定当年补助经费5万元;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认定当年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
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十七款:“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涉内2万元、涉外5万元;对当年代理我市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超过500件、300件的市域内专利代理机构,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
5.资金来源。咸宁市专利发展基金。
二、资助、奖励与补助对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十八款:“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在财政预算的科技资金中安排”之规定,此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与补助对象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市直范围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资助、奖励与补助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具体名单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三、要求
各申请单位及各申请人请按照申报项目认真填写相应附件表格,并按照表格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申报另需准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申报另需准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申报单位及各申请人请将纸件一式两份于2021年2月26日前报至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