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市本级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资金,遵照科学安排、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平公开的原则管理。
第三条 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撑产业经济创新发展,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拓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以及其他与建设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密切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项目资助、补贴奖励、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等。重点支持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及创新平台、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知识产权金融普惠及创新工程、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工程、高端智库报告发布专项工程、“直播经济”知识产权运营基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程等。
第二章 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及创新平台
第五条 建设 “1中心+N特色主题(包括2核+2特色主题)” 知识产权运营及创新平台,其中“1中心”指设立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力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的正式批复。“N特色主题”平台指在各镇街(园区)设立N个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突出打造2个核心平台)和特色主题知识产权创新平台(传统产业升级的特色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和建设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平台)。
第六条 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由所在镇街(园区)政府按照1:0.5落实配套资金支持。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的特色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由所在镇街(园区)政府按照1:1落实配套资金支持,要撬动社会资金参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项目,支持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独立或联合组建在我市设立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资助。中心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中心。汇集全球特别是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数据,实现智能检索、分析、可视化功能等;为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运营优化、海外市场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提供强有力的国际化知识产权平台支撑。
(二)引进国际化知识产权共享服务机构入驻中心。增强东莞作为粤港澳大湾区轴线城市的全球知识产权资源的配置能力和服务功能。与我市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合作,积极引进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专利转让许可、专利储备布局、专利价值评估、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评议、专利预警、专利产业化、知识产权培训等知识产权运营咨询服务和相关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开展线上线下的国际化知识产权服务,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针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提供专利保险、专利作价入股、专利投融资、知识产权基金等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
(三)强调知识产权与科研成果转化。为我市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散裂中子源和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等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做好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
(四)搭建先进制造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平台。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立足于我市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先进制造业中心的发展战略,着重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平台,以国际知识产权大数据检索、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国际知识产权人才培育、知识产权许可共享等服务功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提供知识产权和公共技术的支撑,并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增强我市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交流。通过深化国际合作等,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化优质资源集聚,建立连接全球高校、研究机构、企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联系沟通,在拓展国际合作开发模式、深化学习培训交流合作、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等方面深度合作,共同打造湾区知识产权发展新高地,促进全球先进技术和创新项目入户东莞。
(六)成立区域品牌国际研究中心,助推知识产权赋能传统产业升级、品质东莞建设。创新打造家具、模具等一系列区域品牌形象,鼓励食品饮料、服装鞋帽等重点行业打造先进品牌。引导共享区域品牌的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贯标、高质量专利创造和全球布局以及申办马德里商标、导入标准化战略、国际认证等,支持区域品牌和东莞制造走向国际,积极导入全球创新资源,如人工智能、新材料、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先进知识产权技术嫁接传统制造企业,持续助力区域品牌的创新升级。
(七)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在东莞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结合东莞制造业以外向型主导的特点,借助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项目建设的契机,积极创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为政府对知识产权治理体制重构和治理能力提升探路。
1.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发粤港澳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
2.在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兴起,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环境,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化以及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机遇和挑战;
3.厘清政府部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职责,引入市场治理,整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
4.创新社会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商协会、企业的作用,形成协调高效共建共治共享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八)创新出口产品转内销模式,支持外贸企业与品牌商协商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授权或自主创立品牌,对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加强外贸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优先考虑。
(九)统筹资源配置,支持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实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重大知识产权事件预警和应对制度的研究和建设。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和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的研究。
第八条 建设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每个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经政府机构批准设立或立项支持,有明确可行的建设方案,平台已在建设中或已建成投入运营;
(二)已引进或有意向引进各类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中不少于2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三)面向全市、全国或更广范围的企业、机构等提供综合性、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
(四)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建设,应密切围绕我市特定重点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而开展;
(五)参与建设各平台的单位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基础,有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内容和流程,完善的运营参与各方收益分配机制,以及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等;
(六)支持外贸企业与品牌商协商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授权或自主创立品牌,对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加强外贸企业知识产权运用;
(七)结合所属镇街(园区)的产业特点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保护体系建设的研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
第九条 支持建设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资助对象为与我市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国内高校、科研院所;
(二)资助对象提出了明确建设方案,平台建设和运营应紧密围绕东莞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的需求和实际,以助推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和转化为自身发展目标和经营宗旨;
(三)资助对象应依托于平台,积极向东莞市引进优质知识产权资源和一流智库人才力量,向东莞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相关行业机构等提供公益性服务,利用大数据统筹运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产出的专利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合作培育高价值专利、举办各类培训班及高端论坛、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
(四)开展构建东莞市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的问题研究,需对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一定的推动、借鉴和指导作用,开展区域、高校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机制研究,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
第三章 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第十条 高价值专利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工程,将在三年内培育25个高价值专利组合,其中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60件,PCT数量不低于20件。每个专利组合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我市注册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须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本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设立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实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区服务业集聚区内的机构;
(二)项目申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牵头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研发中心或机构,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和稳定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较多的相关行业、产业专利;
(三)优先资助已经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社会团体、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了长效合作关系,形成了协同创新组织体系的申报主体;
(四)优先资助具有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经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五)项目技术领域应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军民融合产业相关技术领域,技术的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较强;
(六)企业需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
(七)企业申报的,要求近3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5%以上或累计达到300万以上。
第四章 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
第十一条 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培育一批运营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进行资助,每个符合条件的优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可获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设立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实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二)主营业务为专利转让许可、专利布局分析、专利价值分析、专利导航分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专利联盟运作等业务;
(三)与不少于3家高校或科研机构、2家大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达成知识产权运营的战略合作;建设有可运营的专利数据库,可运营专利不少于10000件,其中发明不少于5000件;有不少于10名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包括技术经理人、专利代理师、专利检索分析师等;
(四)成功撮合专利交易不少于100单、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不少于30单,促成的交易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五)优先支持近三年已成功举办至少三次知识产权人才或知识产权金融对接会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六)支持外贸企业与品牌商协商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授权或自主创立品牌,对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加强外贸企业知识产权运用。
第五章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支持新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鼓励已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做大做强,依托联盟所在产业或技术领域相关前沿问题进行攻关突破。
(一)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行业组建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备案成功后,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不超过20万元资助。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1.新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经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成功备案;
2.新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其牵头单位为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盟成员不少于5家,至少包括一家骨干企业、一家行业组织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对已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1.已在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成功备案,联盟建设、运行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工作主要开展产学研合作、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开展产业专利导航、企业微导航、发展知识产权产业孵化体系等工作;
2.联盟组织管理规范,建立有资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与人才培养,每年更新发布专利导航报告;专利池拥有不少于10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PCT专利申请不低于5件(传统产业联盟除外),或形成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形成至少1件标准必要专利;
3.通过转让、交叉许可、诉讼、拍卖等方式获得收益,实现多形式运营。
第六章 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程
第十三条 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程,将在三年内资助一批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微导航项目。
第十四条 每个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主体可与具有专利导航能力和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申报;
(二)牵头申报单位具有从事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行业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知识产权及法律专家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专利导航项目的研究分析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开展过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行业技术发展态势研究;
(四)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为产业相关单位发展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 每个企业运营类专利微导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同时须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产业联盟、科研院所等共同申报;
(二)申报企业应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合作单位应具有从事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具有较高的专利分析能力和研究水平;
(三)企业运营类专利微导航项目是基于申报企业在研发创新、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需求而实施,项目成果将有效为企业发展提供指引,为企业研发创新、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预警等活动提供策略参考。
第七章 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支持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60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增加60家资助额度增加不超过10万元,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被托管的中小微企业中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数量不少于30%。 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资助对象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设立于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实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区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与我市中小微企业签订2年以上(含2年)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至少拥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三)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培训等;
(四)被托管的中小微企业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拥有至少1件以上专利;
(五)托管期内专利代理机构每年需为被托管中小微企业提供至少一次知识产权培训。
第八章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
第十七条 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本市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
(二)申报该项目时,贯标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拥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含5件)或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含1件)。
第九章 知识产权金融普惠及创新工程
第十八条 开展知识产权金融资助项目:
(一)对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70%给予贴息。其中,东莞市财政贴息比例不超过50%(纳入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参照三融合统一标准执行),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贴息比例不超过20%,同一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企业或代理机构,按其购买专利、商标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总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支出),对外贸企业和出口产品转内销的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其实际支出保费的总额叠加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同一单位每年专利、商标保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请知识产权保险补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项目的企业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企业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商标、专利权质押登记。
第十九条 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放大、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运营基金,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产业发展有效融合。
第二十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项目,对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行主体,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1%进行一次性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本市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融资金额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50万元。对经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而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担保费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对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评估机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0.5%进行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十章 其他工程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工程,将积极推进与海外国家、港澳台等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举办知识产权运营高端论坛及相关研讨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及风险防范指导培训等活动,举办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等。
第二十二条 高端智库报告发布专项工程,每年委托国内外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权威组织,针对我市各类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东莞知识产权运营白皮书、相关专业排行榜等,以扩大我市在国内及国际的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支持建设“直播经济”知识产权运营基地,助力优势企业打造全球知名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与产品等多种“直播带货”协同运用项目。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知识产权实践教育基地,开展软课题、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竞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等相关知识产权活动或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其他工程”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和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立项资助,由申报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具体建设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知识产权金融普惠及创新工程,采取后补助方式资助,由资助对象申报项目后,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社会公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平台项目、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程,采取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立项资助。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下达立项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其他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
(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按照东莞市市政府和东莞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用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参照上述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评审工作可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由市科协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业评审。
第十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东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办理拨付,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组织项目验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使用额度和具体项目计划复式审批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研究提出年度任务,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预算目录清单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项目的最终资助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 资助项目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一)未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内容或进度,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二)项目实施质量低下,且未能在项目实施期内采取措施补救的;
(三)项目实施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而需要撤销的,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后,剩余项目资助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到期后3个月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不断完善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第三十八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实施单位应遵循诚信守法的原则。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要追回财政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的安排和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和中期绩效评估。受资助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国家批复的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期届满及具体项目实施完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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