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19)>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19〕38号),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工作,根据《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60号)要求,我局决定受理2020年度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
应为注册地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组织,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符合市财政东财〔2017〕341号、东财〔2018〕265号文的有关规定。且项目最后审核时,贯标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组织要拥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采用网上填写规定格式的项目申报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一)进入申报系统
申报单位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http://219.130.55.161/ujet/,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登记注册获取账号。有账号的单位,无须重新注册,但要核对注册内容,如有变更,请更新相关内容。
(二)线上填写项目申报书
1.在申报系统的“专利促进项目”栏确认选择申报的项目,按申报指南要求线上填写申报书,上传满足项目条件的佐证材料,在确认填写的内容、提交的材料均齐全后提交,并确认提交成功。佐证材料的上传要求使用PDF格式,同一份文件应当扫描成一个文件,不得分拆扫描;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网上填写申报书的时间:2020年7月20日9:00至2020年7月27日17:00。
3.网上审核截止时间
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初审截止时间:2020年7月28日17:00。市市场监管局复审截止时间:2020年7月29日17:30。
4.线上填写及材料上传操作遇到技术问题的求助方法
求助系统技术人员何先生(联系电话:18926870083),或进入http://219.130.55.161/ujet/demo/index/use_instruction.html“客户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寻找解决方法。
(三)报送书面材料份数及时间
申报系统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用A4纸双面打印申报书连同相关附件(佐证材料),签字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装订采用线装或胶装,需编制封面、目录及页码),并按项目指南要求报送至东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地址: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112号六楼612室知识产权促进科)。
1.报送份数和要求:项目材料报送2份,盖章后报送至东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书面审核。
2.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0年8月5日17:00,未按时提交视为书面审核不通过。
3.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纸件与网上填写版的一致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示拨付
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系统和书面审核通过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以报送相关部门核实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方式确定项目资助单位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发布拨付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度东莞市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项目申报指南.doc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联系人:知识产权促进科李换章、姜杉,电话:26986715、26986676)
2020年度东莞市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本项目对企业实施(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实施(GB/T 33250-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给予认证后补助。
一、资助范围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或成立,于2019年9月1日--2020年7月16日期间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认证后补助。
二、资助标准
每家资助不超过5万元,具体额度以实际拨付为准。
三、项目申报书
四、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需加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章上传系统)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3.GB/T 29490-2013或GB/T 33250-2016贯标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年度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初次认证超一年的要提供);
5.贯标认证工作总结(含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推进贯标工作的意见建议)(2000字以内);
6.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7.专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申报当年及前三年存在或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1.规上企业2019年企业研发投入填报不为零的记录;
2.行政处罚书时间在2017年1月至申报日止,记录企业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书及其相关事项说明或无行政处罚声明书。
3.其他相关记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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