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都办发〔2019〕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单位和个人保护专利,加快专利成果转化,促进专利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资助原则
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条件、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2.具有都江堰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本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的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3.纳税关系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二)资助条件
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都江堰市行政区域专利授权量。
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修正)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5.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三)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发明专利资助:职务发明专利,15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8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元∕件。
3.2014年以来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到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连续缴纳发明专利维持年费4年的发明专利权人,从第5年开始到第8年每年给予职务发明500元、非职务发明300元的年费资助。
(四)资助额度
1.同一职务发明人申请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资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政策配套资助
(一)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的配套资助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获四川省或成都市立项支持的,资金到位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配套资助。
(二)国家、省、成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配套资助
1.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通过给予命名的,给予相应资助。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成都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的,申请配套资助资金按较高标准执行。
2.新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在首次通过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复核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8万元、4万元资助。
3.新评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在培育或试点期满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
4.新通过贯标认证,即企业通过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 29490—2013)工作认证,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
(三)专利产业化发展配套资助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对新获得国家、省、成都市专利实施项目的,按上级对应资助与本级资“2: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受资助单位年度获得最高配套不超过20万元。
(四)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资助
采取“后资助”的支持方式,对开展专利导航产业的单位,在获得成都市立项支持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配套资助。
(五)维权资助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维权代理费3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
第三章 资助流程
第七条 申报类别
本办法第五条为常年申报;第六条为定期申报。
第八条 专利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报者(当年3月开始受理,次年1月15日截止)通过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系统(网址:http://djyzu.tiance.cn),登录申报系统注册进行网上申报。经过网上初审合格后,于有效期内将申报材料纸质件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业务科室备案。
(二)申报材料。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网上递交材料审核通过后,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1.《都江堰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授权通知书(复印件或电子证书打印件);
3.职务发明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注册号的营业执照;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申请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4.申请资助企业需提供当年企业完税证明。
以上材料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三)受理审查。受理人员对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系统上签署受理意见,并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原件和复印件比对核查,无误后给予网上审核通过。
(四)对外公示。对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的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核。
(五)审核批准。业务科室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清单整理后形成专题资金报告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研究,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资金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核。
(六)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安排预算资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资金拨付流程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政策配套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报项目须在中国.都江堰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djy.gov.cn/点击网站“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五公开”)网上下载申报通知,按照申报通知申报。
(二)立项审定。业务科室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
(三)对外公示。对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核。
(四)计划下达。拟立项项目通过公示程序,并经都江堰市财政局批复经费预算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立项文件,并在对外公布立项项目信息后按流程拨付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条 异议受理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送交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资助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和期限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都办发〔2014〕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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