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河北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年)》、《廊坊市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三河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资金
奖励对象:1.三河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2.促进三河高质量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奖励资金:1.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左右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科技型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孵化平台建设、众创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创新创业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2.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类别的科技创新项目,不予重复奖励;同一场地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同一主体不重复奖励。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设备升级改造、成果产业化,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廊坊市级奖补50%政策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采取引进与培育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企业规模做大、结构做优、实力做强,对列入省重点支持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强化创新平台、孵化平台和科普平台建设
1.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廊坊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其中,获得市级后再晋级为省级的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后再晋级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
2.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廊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其中,获得省级后再晋级为国家级的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廊坊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加强科普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廊坊市级科普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
(三)鼓励发明创造
1.加大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扶持力度,对年度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对年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1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2.深化知识产权投融资支持,对运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5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对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程试点企业,按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项目按1:1比例给予奖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年度代理本市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00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件,再奖励1万元。
(四)促进成果转化
积极引导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向市域内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鼓励企业之间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中介服务机构帮助促成技术合同登记的给予按交易额1‰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凡在我市域内进行技术交易的企业须符合提高创新能力、增强科技成果转化为准则,否则不予奖励)。
(五)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
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给予项目单位1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支持项目按省级拨付资金1:0.7的比例,对项目单位一次性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六)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培育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高端人才,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省百人计划”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评审程序
1.由科技创新奖的单位或个人组织申报材料按申报项目分别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组织专门评审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核、公示。
3.经审核公示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履行奖励审批手续。
四、监督管理
1.奖励资金专用于科技创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骗取财政奖励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停止拨付财政奖励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推荐申报各类项目。
五、附则
1.本办法由三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措施》(三政〔2015〕30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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