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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关村延庆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北京市中关村延庆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力推动“两区”建设,落实京西北科技创新特色发展区定位,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以下简称“延庆园”)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持续完善延庆园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加速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创新发展,构建具有延庆特色的绿色“高精尖”产业结构,为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贡献延庆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安排6000万元作为延庆园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延庆园园区建设及项目推进、创新创业发展,促进“高精尖”产业快速集聚。

第三条 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延庆区已办理营业执照、进行纳税登记且对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突出的符合延庆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延庆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为延庆园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科研、人才、金融等平台机构和中介组织。

第二章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产业是指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园艺科技、体育科技、无人机等延庆园特色主导产业以及符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 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子基金,具体基金设立方案、规模、权利义务、管理方式等按照决策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支持重点培育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一)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对申报国家、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领域相关政策,并获得资金奖励或补贴的,按照所获得资金奖励或补贴的50%给予项目主体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配套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延庆示范应用。对高新技术企业及延庆特色主导企业先进技术、产品(或引入的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延庆区产业高端发展、生态和智慧园区建设、服务改善民生、文化繁荣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租金、设施建设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企业科技成果首次示范应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创新产品等科技成果,在国家、北京市、延庆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示范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项目合同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汇聚科研成果、专家资源、科研院所、产业政策等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素在延聚集。对在延庆区新建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待竣工验收并实际生产经营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搭建园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在线推介与供需对接平台,重点围绕新基建、智能城市等应用场景,打通市场供需对接渠道。对上一年度获得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并取得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项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对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在地经营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化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待竣工并达到项目预期成效和目标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培育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科技型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对企业从金融管理部门核准的金融机构获得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信用等贷款融资,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企业做强做大,按照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连续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发生的非利息类发行费用、担保费用、信用评估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强国家、北京市政策资金协同配套。对获得国家、北京市产业政策支持,已完成项目验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所获政策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单项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北京市相关产业政策明确要求需由区级配套支持的项目,按照政策要求比例给予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不重复支持。

第十条 支持颠覆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创新主体开展颠覆性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资金预算评审情况,第一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至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研制。对于主导公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关村标准的主体,组织行业专家对相关标准资质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一)支持企业挂牌或上市。对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列入北京市上市后备库的奖励30万元,在北京市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奖励6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公布的奖励9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12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引进优质上市(挂牌)企业资源。鼓励优质上市公司和挂牌企业在本区发展,对上市公司提供“一企一策”专项服务。对指导推动本区企业成功上市或者挂牌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拓展拟上市企业融资渠道。为拟上市企业提供长期、及时、低成本的融资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投贷联动、发行债券等途径融资。对取得纯信用贷款的本区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对运用直接债务工具融资的本区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第三章 支持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重点领域人才引进和创新创业

(一)支持优秀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对掌握或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人才和团队,在延庆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的,按照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实体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创业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高端人才来延发展。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计划、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重要奖项或在所属科研领域拥有国内外领先创新成果,并对延庆“高精尖”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军人才,根据人才的层次、影响力、带动力等,给予住房补贴等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延庆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正常运营的院士工作站每年给予运营经费20万元。

(三)鼓励优秀大学生来延创新创业。对主创人员毕业三年内、属于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团队,在延庆园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地经营良好,能够解决当地3人(含)以上就业,对延庆园创新创业具有一定引领带动作用,并做出一定经济贡献的,向创业团队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房租补贴及孵化指导服务,一次性给予5万元创业资助资金。

(四)加大重点领域高端人才引进。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对符合延庆园发展方向和需求的高端紧缺人才,经所属单位推荐,由区人力社保局优先协调落户。

(五)加强人才子女入学保障。对符合延庆园发展方向和需求的创新型、创业型、科研型、管理型以及服务型人才,其子女达到入园或入学条件的,经所属单位推荐,由区教委就近协调安排人才子女到延庆优质园所或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对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在10-100万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高于(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10万元给予补助;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高于(含)500万元的,按照每家20万元给予补助。

(二)对相关部门批准挂牌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等技术研发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平台每个100万元、北京市级平台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运营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对在延庆区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招用博士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给予独立建站的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建站补贴,给予联合建站的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建站补贴,由联合建站转为独立建站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建站补贴。

(四)对获得市委统战部批准挂牌的“科技小院”给予支持,每个“科技小院”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投资。对在延庆区注册备案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向延庆园内初创创新型企业(注册后三年内)提供创业投资、信用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按照不超过其投资额、贷款额或融资租赁额的5%给予风险补贴。补贴仅用于投资、贷款或租赁损失补偿,可以跨年结转使用。风险补偿金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机构和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围绕延庆园产业发展方向,以延庆园名义主办或承办大赛、研讨会、论坛等创新创业活动,取得一定成果成效,并达到宣传推介和产业促进作用的,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主办或承办单位资金补贴。对区域性活动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对全国性或全球性活动补贴资金不超过60万元,对特别重大且取得显著成果成效的活动,按照决策程序提请区政府研究审议。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延庆园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先进创新成果的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性展览展示活动,并促使企业知名度、对外合作能力、科技创新能力或经济发展水平提升的,给予活动实际发生费用30%资金补贴。单次活动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对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对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科普工作开展。对承担北京市、延庆区科普设施建设、科普活动组织等任务,并通过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行开展科普设施建设、科普活动的单位,给予项目总费用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创新券制度。鼓励企业利用创新券,享受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和机构的优质资源,开展技术研发、成果实验等科技活动,提升创新能力。对创新券项目自有资金部分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支持创新创业空间资源建设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

(一)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对在延庆园注册、拥有专业运营团队的创业服务机构,在延庆建设运营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测试试验等载体的,根据主导产业集聚、引入企业团队质量、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效果等,给予招商运维、空间使用、房屋租金、物业费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建设。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成立线下企业服务点,通过成立科技服务公司或建立科创中心等形式,重点围绕市场开拓、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股权投融资、法律风控等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流程创新服务。在延庆园建成创新创业载体对被认定为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的运营单位,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北京市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的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

(一)支持推动特色产业加快集聚。对符合延庆园产业发展方向,原则上规模在1万平米以上,能够促进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具备创业孵化、产业集聚、人才集聚等功能,且产业特色鲜明、重点产业突出,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引入企业实际使用面积超过80%,特色产业集聚度达到40%以上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在正式运营后,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投入额度的30%给予建设运营单位资金补贴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特色产业园区(基地)认定挂牌。对围绕延庆园产业发展方向,在园区建成特色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并获得挂牌的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对获得国家级特色产业园区(基地)的单位给予200万元,获得北京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基地)给予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预期贡献大,且符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引进企业,可给予房屋租金、物业费等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老旧厂房改造盘活。对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的老旧厂房,改造装修成为总部、科研、生产和经营场所,且利用率超过8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额度不高于盘活改造实际投入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智慧生态园区建设。围绕新基建、智能城市建设及高端产业发展等领域,设立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奖励专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对延庆园内建成的智慧或生态园区项目,达成预期目标或成效后,按照项目实际投入额度的30%,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推进人才住房保障

支持通过建设、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筹建人才住房,用于保障延庆园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

(一)支持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筹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并用于保障延庆园企业人才住房需求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标准为上一年度贷款实际发生利息额度的30%,对一个项目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一个项目贴息连续最高不超过3年。

(二)加强对企业人才住房服务保障。对延庆园人才公租房项目管理运营单位给予房租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管理运营单位面向延庆园企业实际租金的30%,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延庆园管委会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园区、产业和企业发展情况和需求,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征集、评审的工作规则和要求,并根据园区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通过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申报单位应按照工作方案、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准备并报送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拟支持的项目或企业由延庆园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尽调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组织发改、财政、经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专家召开联席会,对拟支持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影响力、支持建议等进行综合审议,形成建议报告。建议报告由延庆园管委会提请区财源建设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拨付。对符合延庆区产业发展及重点培育产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事项,按照决策程序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审议。

第三十条 对拟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企业,由延庆园管委会和项目主体签订资金支持协议并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延庆园管委会、区财政局以及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除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外,企业当年累计所获得的支持金额不得高于企业申报日期前连续十二个月形成的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主体,延庆园将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予以通报,记入诚信档案,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并责令退回已拨付资金。对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迁出延庆园。对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申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或重点推荐。被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的申报主体今后将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支持事项及本区其他支持项目。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延庆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其他重点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不同条款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已获得区级其他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本办法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延庆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1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延园委文〔2019〕2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报请区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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