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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潘集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潘集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淮南市潘集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潘集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用好管好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服务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及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

第三条扶持资金规模暂定1000万元,从2015年开始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以后年度按不低于上年实际支出数补足,必要时予以适当调整资金规模。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择优扶持、注重实效、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奖补、贷款贴息等,重点用于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和投资、加强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引进和培养人才、吸纳就业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扶持限额

第七条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申报扶持资金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质量、安全、消防、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符合我区经济发展方向;

2、工业企业投资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含)以上;按招拍挂价格缴清土地出让金(新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除外);

3、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建成投产,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有利于改善发展环境,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八条企业申报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1、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新引进的独立选址工业项目、新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新建标准化厂房及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旅游、星级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产运营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投资给予不超过8%一次性限额扶持。

2、贷款贴息扶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数额不超过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3、社会综合贡献扶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的产销规模、技术进步、就业带动、税收缴纳、土地集约、环境保护等指标,确定企业社会综合贡献考核扶持标准。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年销售收入的1%,年限不超过3年。新建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录就业10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医保、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扶持10万元,分三年按3:3:4比例兑现。对已落户的本土企业,当年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累计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500-1000万元一次性扶持不超过50万元,1000-3000万元一次性扶持不超过3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扶持不超过450万元;企业当年缴纳各项税收累计增加50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当年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且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按(3元/㎡×土地证面积㎡)予以奖补。

4、科技创新扶持:(1)对被批准组建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给予30-50万元资金扶持。(2)对列入省招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符合淮南结构转型要求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50-100万元扶持。(3)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和动物新品种,一次性扶持5万元。(4)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扶持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5)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每件扶持1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扶持;获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件资助2万元,每件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认定;对当年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达到30件、5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扶持5万元、10万元。(6)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扶持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扶持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

5、出口创汇扶持:当年新增一户自营经营权并自营产生出口实绩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扶持2万元人民币,并按照每出口1美元补助0.03元人民币。外贸出口企业以上年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补助0.02元人民币;超上年实绩增量部分,每增加出口1美元补助0.03元人民币。为减少、降低企业出口风险,对全区中小企业在国外开拓市场产生的项目资金,参照淮南市奖励标准,按程序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扶持,但总额不能超过100%。新型贸易方式引入企业产生的实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6、综合发展扶持:(1)新增“四上”企业,一次性扶持10万元,分三年按4:3:3比例兑现;(2)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扶持;(3)新获得著名商标、知名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称号及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扶持;(4)新认定为现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按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5)新获批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按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6)登记注册家庭农场的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7)扶持“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使用物联网技术并建立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重点工业及信息化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第九条对企业扶持政策应分批兑现,扶持资金的支持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30%。

第十条因被安全生产、环保等“一票否决”的企业或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的企业,不得申报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支付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注册资本、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用工人数及获得的荣誉等;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的用工证明、发改部门出具的产业政策和立项(备案、核准)证明、统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投资强度和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会同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或开发区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由领导小组综合评价后提出奖补意见。

第十三条审批。对企业的奖补报区政府研究批准。

第十四条支付。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扶持资金每年集中兑付一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和审计。区审计局和财政局每年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和综合绩效评价,并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

第十七条强化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监督检查的,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责任。对在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潘集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潘发〔2015〕20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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