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福建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协作的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科研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企业类。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在福建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福建。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6%。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5、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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