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许可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办理劳动派遣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申请条件:注册资本大于等于200万元。
需要提交材料
1.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或账务审计报告,单位清册资金情况说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2.公司章程:自备。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如:《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办公场所照片。所有资料均用A4纸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验原件收A4纸张的复印件。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复印件。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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