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爆发式成长的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打造华南地区先进制造业独角兽企业总部集聚区,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认定及扶持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正式认定的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认定。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认定,年度支持一批企业认定为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着力推动佛山市深入开展制造业转型升级综合试点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的认定及资助实施细则;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结题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监督与管理,做好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划和财政局)等的监督。
第五条 规划和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拨付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评审结果及各园政策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接受科技创新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报“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入火炬统计的单位,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和失信行为。
(二)申报独角兽企业的,除满足本条第(一)项的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10年(含)以内;
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
3.企业估值人民币60亿元(含)以上。
(三)申报潜在独角兽企业的,除满足本条第(一)项的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0年;
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
3.企业成立不满5年,估值人民币6亿元(含)以上;
4.企业成立5至9年的,估值人民币30亿元(含)以上。
(四)申报种子独角兽企业的,除满足本条第(一)项的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不满5年;
2.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四新领域,具有跨界、平台、自成长等属性;
3.获得过投资,且尚未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
4.企业估值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资助政策
第八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申报、评审、审议、公示、公布”流程,开展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认定工作。
(一)申报
1.科技创新局编制申报指南及通知,明确项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指南和通知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发布。
2.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及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各园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佛山高新区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项目申报书;(2)企业营业执照;(3)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4)股权投资协议、投资款到账证明(银行回单)、验资报告或其它融资佐证材料;(5)其他佐证材料,包括知识产权、研发平台、人才计划、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相关佐证文件;(6)佛山高新区项目申报单位信息采集表;(7)企业承诺书;(8)申报指南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评审
科技创新局或受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分为书面评审、路演答辩和现场考察三个环节。
书面评审可采取线上评审或线下评审方式,由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
路演答辩由评审专家组与申报单位代表共同参与,现场须从专家组中推选一名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路演答辩,申报单位代表按要求进行路演,并现场回答专家组提出的相关问题,经充分讨论后由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合议专家意见。
现场考察由评审专家组赴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实地了解申报单位发展状况等情况,形成专家组现场考察意见。
经过以上三个环节后,最终形成佛山高新区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专家推荐名单。
(三)审议
推荐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
科技创新局将拟认定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管理局配合科技创新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对外公开发布。
第九条 佛山高新区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扶持政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加强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佛山高新区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首次认定为佛山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补。
(二)强化企业落地奖补
近两年曾入选国内外独角兽榜单的市外企业,整体搬迁至佛山高新区或在佛山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的总部基地、研发基地,且实收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其他扶持条款。
(三)积极开展靶向服务
针对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成立由佛山高新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设立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服务专班,开展“一企一策”靶向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加强前沿技术场景建设
定期发布涵盖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的应用场景清单,支持鼓励区内外独角兽企业参与灯塔工厂培育、前沿技术场景应用示范等重点项目的建设。支持企业在智能装备、机器人、增材制造、新能源汽车、工业互联网等产业领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及研发技术服务的推广和试用。
(五)加大企业研发支持力度
对认定的潜在独角兽和种子独角兽企业,按认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额外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和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融资
对认定的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在认定当年获得私募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按企业获投资额的3%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和100万;对于认定的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技术研发、探索模式创新等获得银行贷款的,对企业在认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企业上市发行股票
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发行股票,参照《佛山市金融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佛府办〔2018〕42号)要求,在不超过市、区两级给予的最高奖补前提下,对成功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按企业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保障企业发展空间
对发展较快的企业,依法依规优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建设用地和人才公寓需求,并预留后续发展空间。
(九)提升载体孵化育成能力
对佛山高新区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成功培育一家种子独角兽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20万元奖补,每家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佛山高新区内企业通过业务拆分、对外投资等方式孕育孵化种子独角兽企业,企业每培育一家种子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
(十)支持引进独角兽企业
鼓励第三方机构推荐独角兽企业落户佛山高新区,每成功引进一家独角兽企业总部(或独立法人区域总部)落户佛山高新区,给予举荐机构50万元奖补。
(十一)促进企业加强外部交流
加强对接国际先进理念与技术,每年组织两期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学习交流会,到国内外知名企业、创新服务机构等学习借鉴其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以及技术创新经验,学习交流活动涉及的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管委会承担。
第十条 鼓励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 佛山高新区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认定名单公布后,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做好资金支出审批。科技创新局根据各园管理局项目申报情况,申请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各园管理局,各园管理局划拨资助资金及配套支持资金(如有)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认定及资助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科技创新局对当年度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扶持资金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规划和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参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经办人员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科技创新局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评审专家秉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估或咨询意见,并依法尊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专家在提供服务或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其提供服务或评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细则同时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佛高新〔2019〕57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已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按原《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佛高新〔2019〕5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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