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各级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推动创新突破产业突围攻坚暨强园区行动,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3〕4号)、《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5号)、《常德市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常政发〔2022〕5号)、《常德市稳增长三十条政策措施》(常政办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对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食品安全事故和偷税漏税的企业,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二、 奖励办法
(一)纳税增长奖。对净入库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 缴总额减去政策性退税后的余额)连续两年保持增长,当年度净 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较上年度净增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较上年度净增额每递增1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纳税突破奖。对当年度净入库税收首次达到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净入库税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人才激励奖。对当年度净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或年度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单个企业不超过8人)按照个人作出的县级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四)新进入规奖。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退规企业重新入规除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石门高新区)
(五)技改扩规奖。对规模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两年内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存量规模工业企业利用原厂区实施技扩改项目(直接进行资源开采的企业除外),其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六)品牌创建奖。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5万元(规下企业参照执行);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清洁生产”(强制清洁生产除外)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石门高新区)
(七)企业上市奖。对在湖南股交所专精特新板、“新三板” 挂牌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对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制造业企业,上市后第一个年度纳税增长20%,且增长额县级经济贡献部分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八)两化融合奖。对新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创建标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评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三化”重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九)军民融合奖。培育军民融合企业,对首次获得军工“三证”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军品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十)用电增量奖。推广电能替代,对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年度生产用电量同比增加10万千瓦时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发电企业、两高企业、已享受用电优惠的企业除外),对用电增量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国网石门县供电公司)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成立石门县促进规模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任组长,石门高新区党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石门高新区、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国网石门县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实施。
石门高新区、县工信局对奖项申报提供“帮代办”服务。每年1月30日前,石门高新区、县工信局分别对园区内、园区外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进行摸排、组织奖励申报资料,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集中会审,形成评审结果,最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 附则
本办法所涉奖项是除国家、省、市奖励以外的县本级奖励, 相关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予以保障。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县级经济贡献部分,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中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本办法与县内其他政策支持的同类型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 相关规定与县内现行有效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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