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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赣州蓉江新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赣州蓉江新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加快推进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动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支持赣州蓉江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精神,对《赣州蓉江新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修订)》(赣蓉办字〔2022〕3号)进行评估修订,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经营所在地在赣州蓉江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赣州蓉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招商引资企业(涉及房地产企业除外,建筑类企业另行制定政策,企业行业认定依照国家2017年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进行划分,具体参照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营业务收入构成等进行综合认定)。

除特别规定外,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同一企业(个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额享受。

第二章  奖励扶持标准

第三条  经济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科技创新、文化旅游、金融商务、医疗康养等鼓励类产业企业,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区级地方贡献达50万元的,前3年度奖励标准为该企业区级地方贡献的80%,后2年度奖励标准为该企业区级地方贡献的50%。〔牵头单位:区产业招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党群部、区社管局、区经发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

1.企业在境内上市。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基础上,分阶段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社管局、区产业招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对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享受股改奖励政策,并由市区财政按1:1报销挂牌初费。〔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社管局、区产业招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2.企业在境外上市。在执行省、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对新增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发行上市的区内企业按实际融资额中汇回我区金额(按人民币计算)的4%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社管局、区产业招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支持央企入赣

新引进央企在我区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新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产业招商局、区经发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第六条  入规入统政策

对新增入规入统企业,在联网直报平台连续稳定上报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该企业5-10万元,并给予已入规入统企业一名统计人员统计岗位补贴300元/月,具体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区经发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社管局、区农办、区产业招商局〕

第七条  人才扶持政策

1.人才住房政策。对入驻企业给予员工住房保障,按照《赣州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市人住字〔2019〕3号)等市、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党群部、区产业招商局、区锦盛集团〕

2.人才经济贡献奖励。本政策出台后在我区新设立的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对符合赣州市人才目录D类以上高层次人才,按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贡献9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每个企业享受人数不超过3人。〔牵头单位:区党群部;责任单位:区产业招商局〕

3.人才生活补贴政策。按照《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市发〔2017〕21号)及《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来区留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赣蓉办字〔2022〕41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放人才特殊津贴和生活补贴,其中在我区数字经济、科技创新、文化旅游、金融商务、医疗康养等产业企业及有一定规模的其他类型产业企业就业并落户的高校毕业生,按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及大专学历分别给予每人生活补贴合计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分3年发放。〔牵头单位:区党群部;责任单位:区产业招商局、经发局〕

4.人才落户奖励。区外人员来我区创办企业的(含企业聘用区外中高级以上专业人才),免费为其办理配偶、子女在我区的落户手续,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区党群部;责任单位:区社管局、区行政审批局〕

第八条  办公用房政策

对新引进的重点企业,上一年度全口径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入驻经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不包含地下建筑面积和附属用房,下同)且自用的,自用部分房租每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的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5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对其自用部分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补助金额的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产业招商局、区经发局、区锦盛集团〕

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全额退还已取得的补贴。〔牵头单位:区产业招商局〕

第九条  分类型实施产业政策

第一类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1.支持数字产业集聚发展。开展市级数字经济集聚区创建,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省级、市级数字经济集聚区(产业集聚区)。对经认定达到年度创建目标的市级数字经济集聚区,在上级财政奖补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集聚区运营主体创建补助资金20万元,对获评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的运营主体,由区财政再给予创建补助资金2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发局;责任单位:区党群部、区财政局、产业招商局〕

2.鼓励应用场景试点示范。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积极开展应用场景探索,对列入省级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创新发展示范区、示范项目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项目投资方25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补。〔牵头单位:区经发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产业招商局、区社管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3.支持核心产业做优做强。对5G、信创、区块链、北斗+时空大数据、软件信息服务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数字技术应用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在上级财政奖补基础上,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5万元和50万元奖励。奖励范围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的01数字产品制造业、03数字技术应用业两大产业范围内的企业。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牵头单位:区经发局;责任单位:区产业招商局、区财政局〕

4.电商产业支持

(1)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在赣州蓉江新区注册的电商平台或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以省商务厅发布为准)超1.5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20万元、50万元。〔牵头单位:区产业招商局;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社管局〕

(2)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区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同时直播间数量达10间(含)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达10个(含)以上、孵化载体合计年营收达到1亿元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区产业招商局;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社管局、区财政局〕

第二类  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区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税务关系变更至赣州蓉江新区,并且纳入赣州蓉江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经发局、区产业招商局〕

(2)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10%、规模以下和规模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最高一次性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补助执行;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10%、规模以下和认定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最高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和30万元补助执行。〔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税务分局〕

(3)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每家企业只可享受一次补助。〔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税务分局〕

2.支持研发与创新

(1)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资助。以上奖励执行标准按照企业项目实际获得资金比例进行奖励。未通过国家相关单位验收的项目(课题),全额收回奖补资金。〔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区财政局〕

(2)对成功认定为省级专家工作站、省级院士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区财政局〕

(3)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8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20%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区财政局〕

(4)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井冈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每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赣州蓉江新区主任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为主导制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在年度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单位)申报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3.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

(1)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江西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知识产权直接或间接质押融资用于我区生产的企业,对其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给予30%的贴息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补贴。〔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4.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1)对首次认定的江西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2)对成功认定为省级以上(包含外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迁入我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区产业招商局〕

第三类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1.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奖励。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购置费)在500-1000万元、1000-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按实际投资额1%、1.5%、2.5%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党群部;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社管局、区产业招商局〕

2.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1)对新获评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3)对新获评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3.支持旅游要素完善

(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旅游民宿聚集区。对我区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聚集区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2)鼓励市外五星级旅行社(旅行社集团)来我区设立分社,提升旅行社地接服务质量,通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20万元)。〔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①分社实现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②赣州地接业务达到年接待2万人次以上(以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行社团队信息为准);

③当年开发并向当地旅游部门报备5条以上旅游线路,开发10种以上特色旅游商品。

第四类  支持康养产业发展

支持建设民办养老机构。核定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数落实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4000元。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给予适当支持,不区分经营性质落实运营补贴,按实际接收的重度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以每人每月200元、100元的为基准,未参加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获得评级的,按照1倍系数予以补助;评定结果为1-5级的,分别按照1.05倍、1.1倍、1.15倍、1.2倍、1.25倍系数予以补助。(如已享受市级建设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区社管局〕

第五类  支持外贸发展

1.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线上、线下展会。对当年参加了境内各类大型展会的外贸企业,省、市有补助的,在执行省、市补助基础上,展位费不足部分给予补足;省、市未补助的,给予每次展会摊位费用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当年参加境外各类大型展会的企业,省、市有补助的,不足部分给予补助;省、市未补助的,给予每个展会摊位费用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企业将参展相关凭证和票据资料上报区产业招商局、区财政局共同核定后进行补助,每个企业年度展会补助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区产业招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2.支持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拓展出口渠道。对通过国际用户平台拓展国际市场的外贸企业,按照每个平台使用年费30%扶持,每户企业支持不超过2个平台。〔牵头单位:区产业招商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

第六类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1.鼓励企业扩大现汇进资。对已注册的外资项目,当年实现现汇进资(外汇现金出资)并经省级认定后,按每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标准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产业招商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

2.加大外资并购企业项目扶持力度。对当年合同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现汇进资额达到合同外资额20%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对并购后设立的外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区产业招商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

第七类  支持“首店经济”发展

1.“首店经济”类企业支持条件。“首店”是指国际品牌企业在赣州开设中国(内地)、江西、赣州第一家门店,或国内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在赣州开设江西、赣州第一家门店。“首店型”总部企业是指“首店”以赣州为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国际品牌企业或国内品牌(含港澳台)企业。纳入支持的品牌范围参照省商务厅每年更新的《支持引进的高端商业品牌、高端零售品牌、连锁便利店品牌参考目录》,目录之外的是否纳入由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确定。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在赣州蓉江新区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且在我区有实际投资和税收贡献。〔牵头单位:区产业招商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

2.首店招引奖励

(1)对国际品牌企业在我区设立中国(内地)首店、江西首店、赣州首店的,分别给予40万元、35万元、30万元的落户奖励。总部注册在我区的连锁品牌,在区内每新增一家门店奖励2万元。对国内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在我区设立中国(内地)首店、江西首店、赣州首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落户奖励。〔牵头单位:区产业招商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

(2)高端商业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在我区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各类品牌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与引进企业(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签订5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每引进一家中国(内地)首店、江西首店、赣州首店,分别给予引进企业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产业招商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

第八类  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1.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除省财政奖励外,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除省财政奖励外,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产业招商局〕

2.对重点引进的以我区为中心,辐射全省或周边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省级分行(分公司),以及直属总部的业务总部等区域性金融机构,除省财政奖励外,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奖励300万元;对先行进驻我市的台资、外资银行,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奖励20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产业招商局〕

3.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且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除省财政奖励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产业招商局〕

4.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经营三年以上的,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市产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对市外引进或新设立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且基金规模1亿元(含1亿元)以上、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产业招商局〕

第九类  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1.对注册地在蓉江新区的新引进企业,自研品种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农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产业招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2.对省级龙头企业投资600万元以上,符合蓉江新区产业业态的农产品加工(含预制菜)项目,择优推荐列入省级农产品加工项目予以补助;对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符合蓉江新区产业业态的农产品加工(含预制菜)项目,每年竞争性择优选取不超过20个推荐至市级,每个给予50万元。对注册地在蓉江新区、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2亿元且年度增幅超过20%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已享受省级补助的不重复奖补。〔牵头单位:区农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产业招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3.对招商引进或本地发展的农产品加工类、预制菜类企业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达到省级奖补标准的不重复奖补。〔牵头单位:区农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产业招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第三章 政策兑现办理流程

政策兑现办理流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于赣州蓉江新区发展具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入驻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本若干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获益企业或个人承担。入驻企业须承诺在我区注册、办理税务登记10年以上。若企业签订了相关项目投资合同,则本政策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企业履行项目投资合同约定为前提,有违反合同约定,或有合同约定未履行的,企业不得享受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涉及奖励的具体申报时间、流程、要求以政策牵头单位公布的政策文件实施办法为准,并由各政策牵头单位审批兑现事宜。政策资金未明确省、市兑现的,均由区财政保障兑现。此前我区印发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赣州蓉江新区产业招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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