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9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推进自主创新和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合肥创新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以及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我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主任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事一议的项目单位不再享受本政策关于投资、配套、企业所得税奖励方面的资助。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来我市落户的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超额部分投资额20%,最高10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研发总部建设。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符合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
6.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5万元奖励。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2年内,将其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9.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1.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增幅达到25%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增幅25%以上且税收增幅15%以上,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3.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
14.符合我市平台管理要求,当年新建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等,给予50万元资助;进入合肥“一中心三基地”创新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市场化运营、独立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资助。对市政府批准新组建的各类研究院,根据其组建方案和实际运行情况,给予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5.围绕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以支持联盟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16.经合肥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网登记备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其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500-1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7.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参与协作共用的团体会员单位,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
18.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将其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9.实施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对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20.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下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1.享受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兑现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3.每年从市创新资金中安排1亿元,作为有偿资金滚动使用,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4.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一年内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大学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25.鼓励发明创造及产业化。对企事业单位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给予800、1000、5000元资助;对个人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给予400、500、3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代理我市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且发明专利占3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
26.企业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一年内产品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分别给予30、10万元奖励。
27.对我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8.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上述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29.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提升我市信息化建设水平。
30.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31.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限额),年薪10万元以上的,且所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将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32.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限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3.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35.本政策受理前在合肥科技网、合肥日报、合肥晚报上发布信息。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3月10日、7月1日—7月10日、11月10日—11月20日,受理地点为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结果公示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36.本政策与市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37.2010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29号)同时废止。
38.本政策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9.本政策措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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